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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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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2018-05-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70证券简称:盈方微公告编号:2018-039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事项涉及金额为人民币22,694,491元,鉴于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并不认可该《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应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8年5月2日,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宁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5281民初1268号】、《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主要事项系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与钟卓金的借款纠纷一案。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诉讼当事人

原告:钟卓金

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金环、陈德强、章佳安、柴国苗、陈志成、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中陈志成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二) 纠纷起因

2016年3月,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西藏瀚澧”)与原告钟卓金签订编号为20160302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西藏瀚澧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一亿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利率为每月2%,借款到账后3日内支付当月利息;如被告西藏瀚澧未按约定日期还本付息的,原告有权以被告欠付款项为基数,按每月0.1%的比例向被告西藏瀚澧收取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本合同下的争议应依法向原告户籍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016年3月29日,原告依约向被告西藏瀚澧支付了全部借款。

签订《借款合同》后,被告陈志成、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BZ20160302-1的《保证合同》、被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BZ20160302-2的《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陈志成、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合同》中被告西藏瀚澧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向主合同约定管辖地法院起诉。

签订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时,被告西藏瀚澧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被告金环,有限合伙人为被告陈德强、章佳安、柴国苗。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西藏瀚澧偿还了部分款项,但经原告多次催缴并于2017年5月2日向被告西藏瀚澧、陈志成、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寄发律师函后,八被告仍未偿还剩余款项。

(三) 诉讼请求

原告钟卓金向普宁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西藏瀚澧偿还借款本金18,541,251元和逾期还款违约金4,153,240元(以借款本金18,541,251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自2016年11月7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18日,具体金额以实际偿还之日计算的为准);

2、判令被告陈德强、章佳安、柴国苗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上述债务;

3、判令被告金环、陈志成、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由八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根据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5281民初1268号】显示,被告西藏瀚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借款合同约定了纠纷由原告户籍地法院管辖,但实际上原告一直住在深圳福田区,本案所涉合同也在深圳签订,故本案所涉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无效,案件依法可由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原告未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管辖。

普宁法院认为,原告钟卓金与被告西藏瀚澧于2016年3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20160302《借款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项下争议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向甲方户籍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钟卓金分别与被告陈志成、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BZ20160302-1、BZ20160302-2的《保证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主合同约定管辖地法院起诉”。该部分约定属于合同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管辖,且《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即原告钟卓金的住所地属本院辖区,协议管辖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并不违反法律有关诉讼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西藏瀚澧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2018年2月,公司全资孙公司盈方微电子(香港)有限公司起诉TALENTECH SYSTEMS LIMITED 合同纠纷,涉案金额为$4,735,358.97。目前法院已立案并将于2018年9月开庭审理。

2、2018年4月,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起诉蕴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87,451.9元。目前尚未收到法院立案通知。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并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此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特别说明

公司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对此诉讼事项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自查,并正积极与相关当事方核实该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同时已向西藏瀚澧、控股股东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志成先生及其家属发出问询函,要求其尽快给予公司书面回复。

经初步自查,公司此前未收到过与该案相关的任何文件,对上述合同担保事项并不知情,也从未使用印章与原告钟卓金签订过《保证合同》。公司还在审阅相关材料时发现,《保证合同》上所盖公章与公司现有备案公章不符。

此外,上市公司如提供对外担保,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而公司从未召开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过该担保事项。同时,在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20160302-2)并未附有任何批准该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也未附有按照相关规定应提供的反担保文件。

综上,公司并不认可该《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应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7)粤5281民初1268号】、《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