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公告编号:2018-032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或共同被申请人
●累计涉及诉讼本金及裁定价值约为:18,800万元(其中包含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金额10,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亦未收到相关开户银行的冻结账户通知,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晶茨”)存在相关诉讼事项,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涉讼案件及民事裁定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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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案件1、案件2经公司自查,已于2018年4月25日进行了简要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及裁定的基本情况
(一)冯某诉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冯某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颜静刚(被告四)、梁秀红(被告五)、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七)、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八)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各方于2017年4月13日和2017年12月18日分别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并于2017年7月3日向指定账户发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亿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亿元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作为逾期罚息的利率标准,从2018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前述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3月13日的逾期罚息为人民币4,1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共同偿还原告为实现本案案涉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第(1)条、第(2)条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八被告承担本案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鞠某琼、陈某磬诉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鞠某琼、陈某磬
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四)、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五)、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六)、颜静刚(被告七)、梁秀红(被告八)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各方于2017年5月8日分别签订了相关《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据》,并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向指定账户累计发放了相应借款2000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合同纠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共同按照24%的年化利率、以2,000万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80万元(暂计至2018年3月15日)。
(3)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43.1万元。
(4)判决被告七、被告八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关于邵某雄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邵某雄
被申请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
2、基本情况
申请人邵某雄与被申请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3、裁定情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上述诉讼及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与冯某、鞠某琼、陈某磬、邵某雄之间不存在上述借款事项。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上述诉讼及民事裁定等事项,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目前,上述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亦未收到相关开户银行的冻结账户通知,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