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5月5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
一案撤诉的进展公告

2018-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8-048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

一案撤诉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补偿款149,527,524.58元(含投资款14,811,261.26元和资金占用费(即财务成本)134,716,263.32元,资金占用资费(即财务成本)暂计算至2018年2月2日,请求以278,824,144.79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发布了《关于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披露了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18)浙04民初32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8-03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开发公司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民事裁定书》所称“本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申请追加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嘉兴中院采纳。公司于2018年5月4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8年5月3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浙04民初32号】,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民事裁定书》【(2018)浙04民初32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9438元,减半收取3947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99719元,由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民事裁定书》【(2018)浙04民初32号】,嘉兴中院已准许原告撤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暂未收到解除对开发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8-049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国际会展

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一案

撤诉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264,012,883.53元人民币。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发布了《关于平湖九龙山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披露了平湖九龙山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18)浙04民初33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8-03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开发公司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民事裁定书》所称“本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申请追加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嘉兴中院采纳。公司于2018年5月4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8年5月3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浙04民初33号】,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民事裁定书》【(2018)浙04民初33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九龙山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湖九龙山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湖九龙山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九龙山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1864元,减半收取6809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85932元,由原告平湖九龙山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民事裁定书》【(2018)浙04民初33号】,嘉兴中院已准许原告撤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暂未收到解除对开发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