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8-046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近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湖北路桥全资子公司武汉桥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衡建设”)向农业银行申请人民币10,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①被担保人名称:武汉桥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孙公司。
②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自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至公告日,湖北路桥为桥衡建设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14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130,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③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④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79,313.87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共累计为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39,040.00万元(不涉及本次担保事项)。
⑤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2、本次贷款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一、担保合同签署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与农业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湖北路桥全资子公司桥衡建设向农业银行申请人民币10,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二、审议情况
1、董事会决议情况
2017年4月1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预计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在2017年年度新增担保总额未突破总体担保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调整上述担保额度。
上述担保计划的有效期自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年度担保计划》(公告编号:临 2017-023)。
2、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2017年5月9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担保计划》。
上述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4月18日、5月10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武汉桥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9,000万元
注册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汉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4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余国中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18年3月31日,未经审计总资产 142,293.88万元,负债合计 100,016.75 万元,所有者权益42,277.13万元。
2、机构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
机构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128号银城大厦
负责人:程猛
经营范围: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期限内经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情况: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2、合同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3、合同双方:
保证人: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
4、合同主要条款
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五、本笔贷款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1、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融资业务,能有效缓解资金压力,满足公司经营需求。
2、本笔贷款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3、本次交易产生的风险:新增贷款融资将加大公司还本付息的压力。
4、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将快速推进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开拓市场、增加规模、提高效益,以保证公司资金实现整体周转平衡。
六、董事会意见
为支持公司更好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担保计划》,同意公司2017年年度提供担保总额人民币50亿元。
董事会认为被担保对象的经营情况稳定,且为公司控股100%的孙公司,公司能够通过对其实施有效管理,控制相关风险。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对于《公司2017年年度担保计划》的意见:公司2017年年度以担保计划中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其贷款融资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资金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公司子(孙)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醒公司经营层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融资担保,加强对被担保公司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7年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七、累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对孙公司及对参股公司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公司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279,313.87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74.50%;共累计为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39,040.00万元(不涉及本次担保事项),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10.4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大会决议;
3、保证合同;
4、武汉桥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6、武汉桥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季度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2018-047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5月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杨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4人,董事李醒群先生、董事周俊先生、董事彭晓璐先生、独立董事黄智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周敏女士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 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 议案名称:公司兑付专职董事2017年年度薪酬余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 议案名称:公司拟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 议案名称:公司关于修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 议案名称:公司关于拟为参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8、14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国锋、王博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