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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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说明

2018-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13 证券简称:奥士康 公告编号:2018-030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1、 公示内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 公示时间:2018 年4月 24日至 2018 年5 月 4日;

3、 公示方式:公司及各子公司宣传栏张贴方式;

4、 反馈方式:以设立反馈电话以及反馈邮箱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 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为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凭证。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导致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如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