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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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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6 证券简称:益盛药业 公告编号:2018-024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上述议案中议案5、7、8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包含5%;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至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15:00至2018年5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吉林省集安市文化东路17-2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总经理薛晓民先生。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8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41,937,8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8878%。

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共计0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9,629,8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09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1,937,8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1,937,8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1,937,8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1,937,8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937,8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629,858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41,937,8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937,88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629,858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141,937,8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629,858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姜瑞明、崔白到会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