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业务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2018-039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业务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2,769.75万元租金(未含违约金、名义货价、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控股子公司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租赁”)通知,德润租赁因与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发电”,系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与理由
案件1、2015年9月23日,德润租赁与蓝光发电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德润租赁通过与蓝光发电签订《设备转让协议书》,出资购买蓝光发电自有的设备,再出租给该公司使用。合同还就租赁期限、租赁物的所有权、租金偿付、违约金、逾期利息等作了相应约定。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股票代码000939)、陈义生、李林芝、徐浩波为蓝光发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分别与德润租赁签订了《法人保证合同》和《个人保证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德润租赁支付3,000万元购买了该公司指定的设备并将其租赁给该公司使用。
合同履行中,蓝光发电目前已支付完毕截至2018年1月10日的租金,最新一期还款期限为2018年4月10日,截至起诉之日起蓝光发电未支付该期租金,构成违约。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德润租赁有权要求蓝光发电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违约金、逾期利息,要求凯迪生态、陈义生、李林芝、徐浩波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2、2015年9月23日,德润租赁与蓝光发电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德润租赁通过与蓝光发电签订《设备转让协议书》,出资购买蓝光发电自有的设备,再出租给该公司使用。合同还就租赁期限、租赁物的所有权、租金偿付、违约金、逾期利息等作了相应约定。
凯迪生态、陈义生、李林芝、徐浩波为蓝光发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分别与德润租赁签订了《法人保证合同》和《个人保证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德润租赁支付3,000万元购买了该公司指定的设备并将其租赁给该公司使用。
合同履行中,蓝光发电目前已支付完毕截至2018年1月10日的租金,最新一期还款期限为2018年4月10日,截至起诉之日起蓝光发电未支付该期租金,构成违约。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德润租赁有权要求蓝光发电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违约金、逾期利息,要求凯迪生态、陈义生、李林芝、徐浩波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3、2015年9月23日,德润租赁与蓝光发电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德润租赁通过与蓝光发电签订《设备转让协议书》,出资购买蓝光发电自有的设备,再出租给该公司使用。合同还就租赁期限、租赁物的所有权、租金偿付、违约金、逾期利息等作了相应约定。
凯迪生态、陈义生、李林芝、徐浩波为蓝光发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分别与德润租赁签订了《法人保证合同》和《个人保证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德润租赁支付4,000万元购买了该公司指定的设备并将其租赁给该公司使用。
合同履行中,蓝光发电未支付到期租金,构成违约。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德润租赁有权要求蓝光发电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违约金、逾期利息,要求凯迪生态、陈义生、李林芝、徐浩波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蓝光发电立即向德润租赁支付租金人民币27,697,500.03元(三案合计),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名义货价3,000元(三案合计);
2、请求判令蓝光发电承担德润租赁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11,000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29,919元(三案合计);
3、请求判令凯迪生态、陈义生、李林芝、徐浩波担连带责任清偿上述全部债务;
4、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德润租赁已对上述三个案件的担保人凯迪生态采取了如下保全措施:1、首封其持有的某银行2,000万股股权;2、首封其持有的位于武汉市的某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面积29,065.03平方米、建筑面积20,391.33平方米);3、查封冻结其部分银行账户。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2日
● 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3份)
(二)《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3份)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2018-040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业务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4,268.75万元租金(未含违约金、名义货价、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控股子公司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德润”)通知,深圳德润因与桐城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城凯迪”,系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与理由
2015年7月3日,深圳德润与桐城凯迪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深圳租赁通过与桐城凯迪签订《设备转让协议书》,出资购买桐城凯迪自有的设备,再出租给该公司使用。合同还就租赁期限、租赁物的所有权、租金偿付、违约金、逾期利息等作了相应约定。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股票代码000939)、陈义生、李林芝为桐城凯迪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分别与深圳德润签订了《法人保证合同》和《个人保证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深圳德润支付10,000万元购买了该公司指定的设备并将其租赁给该公司使用。
合同履行中,桐城凯迪于2018年4月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深圳德润有权要求桐城凯迪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违约金、逾期利息,要求凯迪生态、陈义生、李林芝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桐城凯迪立即向深圳德润支付租金人民币42,687,500元,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名义货价1,000元;
2、请求判令桐城凯迪承担深圳德润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及诉讼保全担保费;
3、请求判令凯迪生态、陈义生、李林芝担连带责任清偿上述全部债务;
4、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深圳德润已对上述案件的承租人桐城凯迪采取了如下保全措施:1、首封其持有的位于桐城市的某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面积99,817.50平方米、建筑面积6,348.85平方米);2、查封冻结其应收账款及部分银行账户。已对上述案件的担保人凯迪生态采取了如下保全措施:1、第二轮查封其持有的某银行2,000万股股权;2、首封其持有的桐城凯迪6,000万股股权;3、查封冻结其部分银行账户。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2日
● 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