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5月1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8-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公告编号:2018-056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累计涉案的金额: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54,379.3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65,403.46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3,863.41万元)的1692.89%。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成”)与株洲市元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素化工”)、株洲市泰达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泰达化工”)、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化诚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振华泰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振华”)、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集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7月11日披露了湖南中成与广西世华营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营化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诉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9,760,886.41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分别详见公司当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7-029、2017-068)。现将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总结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元素化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元素化工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2日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南中成支付元素化工货款7,908,648.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0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已达成调解,调解内容如下:①鉴于原告元素化工已申请法院对被告湖南中成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为此双方同意原告元素化工可就人民法院已保全的财产申请法院变卖抵偿欠款,如变卖不成功,或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被告湖南中成则应自2017年10月1日后开始对所欠货款以货币归还原告元素化工欠款;②当被告湖南中成归还前述已开发票款项6,211,349.53元欠款后,原告元素化工将欠开的1,106,499元的发票向被告湖南中成开具,被告湖南中成在收到该1,106,499元发票后,及时向原告元素化工支付该笔1,106,499元欠款;③案件诉讼费370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080元,原告元素化工承担10000元,被告湖南中成承担32080元。此后,石峰法院又于2017年7月10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①解除对湖南中成所有的废钯催化剂的查封;②该批废钯催化剂交由湖南中成处置,其处置的款项根据《查封资产处置协议》的约定予以分配。截至目前湖南中成已支付货款3,106,534.30元,尚余4,211,314.23元货款未支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2017年7月15日、2018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70)、《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

目前,因湖南中成未按照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元素化工申请强制执行。

2、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元素化工申请强制执行,湖南中成面临支付货款人民币4,211,314.23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诉讼费保全费32080元和执行费44,834元等,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的支出将直接影响本期利润。

二)泰达化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泰达化工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2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湖南中成支付泰达化工货款2,578,648.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0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已达成调解,调解内容如下:①鉴于原告泰达化工已申请法院对被告湖南中成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为此双方同意原告泰达化工可就人民法院已保全的财产申请法院变卖抵偿欠款,如变卖不成功,或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被告湖南中成则应自2017年10月1日后开始对所欠货款以货币归还原告泰达化工欠款;②当被告湖南中成归还前述2,554,296.07元欠款后,原告泰达化工将欠开的24,352.61元的发票向被告湖南中成开具,被告湖南中成在收到该24,352.61元发票后,及时向原告泰达化工支付该笔24,352.61元欠款;③案件诉讼费157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14元,原告泰达化工承担10000元,被告湖南中成承担10714元。此后,石峰法院又于2017年7月10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①解除对湖南中成所有的废钯催化剂的查封;②该批废钯催化剂交由湖南中成处置,其处置的款项根据《查封资产处置协议》的约定予以分配。截至目前湖南中成已支付货款1,058,996.40元,尚余1,519,652.28元货款未支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2017年7月15日、2018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70)、《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

目前,因湖南中成未按照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泰达化工申请强制执行。

2、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泰达化工申请强制执行,湖南中成面临支付货款人民币1,519,652.28元及相应的利息和案件诉讼费保全费10714元等,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的支出将直接影响本期利润。

三)株化诚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株化诚信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3月7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中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支付株化诚信于2015年2月发生的货款72,610.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000元;②判令湖南中成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已达成调解,调解内容如下:①湖南中成于2017年10月30日前向株化诚信支付货款7万元;②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株化诚信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2017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70))

目前,因湖南中成未按照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株化诚信申请强制执行。

2、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株化诚信申请强制执行,湖南中成面临支付货款人民币7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和案件执行费972.50元等,利息、执行费的支出将直接影响本期利润。

四)浦发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浦发银行因与东莞振华、柳化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2月28日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东莞振华偿还浦发银行借款本金29,176,527.0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截至2017年2月23日,结欠的利息额为2,585,868.64元);②判令东莞振华以其名下位于东莞市麻涌镇麻一村的厂房、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对东莞振华的上述借款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③判令柳化集团对东莞振华的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④本案诉讼费用由东莞振华和柳化集团共同承担。

福田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做出(2017)粤0304民初 723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东莞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浦发银行偿还贷款剩余本金29,176,527.02元及相应逾期利息(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以本金29,990,108.65元计算,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6月20日以本金29,810,108.65元计算,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7月19日以本金29,630,108.65元计算,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8月19日以本金29,450,108.65元计算, 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12月5日以本金29,270,108.65元计算, 2016年12月6日至剩余本金还清之日,以本金29,176,527.02元计算,逾期利息按9.457%年利率计算,已偿还的逾期利息390,008.74元应予扣减)。②浦发银行对东莞振华名下位于东莞市麻涌镇麻一村的厂房(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900619957号)、厂房A(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900619956号)、综合楼(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900619958号)以及东莞市麻涌镇麻一村土地使用权(东府国用(1998)第特318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依法处分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③柳化集团在浦发银行实现担保物权后,对抵押物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柳化集团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东莞振华追偿。④驳回浦发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予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6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612元由东莞振华、柳化集团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2017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76))

该一审判决已生效。浦发银行目前向福田法院申请执行,福田法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7)粤0304执30150号限期履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查封了东莞振华名下位于东莞市麻涌镇麻一村的厂房(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900619957号)、厂房A(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900619956号)、综合楼(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900619958号)以及东莞市麻涌镇麻一村土地使用权(东府国用(1998)第特318号)并决定处分上述房产,以偿还本案债务。本院现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债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分上述房产,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本案债务。福田法院拟对上述财产评估后拍卖。

2、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东莞振华面临限期内支付贷款剩余本金人民币29,176,527.02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00,612元和保全费5,000元等。若逾期不履行支付义务,东莞振华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将被司法拍卖。

五)世华营化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世华营化工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9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下简称“城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支付货款24,451.9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134.92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17年6月9日,2017年6月10日起的违约金仍按0.1%计算,直至履行完毕时止)。 以上合计29,586.90元;②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湖南中成承担。

城中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做出(2017)桂0202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被告湖南中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世华营化工支付货款24,451.98元及违约金4474.71元(该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6月9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照每日1%。,从2017年6月10日开始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为止);②驳回原告世华营化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40元,由被告湖南中成负担523元,由原告世华营化工负担17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2017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97))

该一审判决已生效。目前,世华营化工向城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世华营化工申请强制执行,湖南中成面临支付货款人民币24,451.98元、相应的违约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865元等,违约金、利息、受理费、执行费的支出将直接影响本期利润。

二、公司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54,379.3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65,403.46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3,863.41万元)的1692.89%。

1、 公司被起诉的情况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54,379.3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2、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公司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管理人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