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获国家发改委备案暨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1919 证券简称:中远海控公告编号:临2018-030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获国家发改委备案暨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5月15日下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发改办外资备(2018)347号),同意对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收购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股权项目予以备案。
2017年7月7日,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要约收购东方海外国际方案的议案》、《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公司拟通过境外全资子公司Faulkner Global Holdings Limited与联合要约人上港集团BVI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向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316,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购买其持有的已发行的标的公司股份的附条件的自愿性全面现金收购要约(以下简称“本次要约收购”或“重大资产重组”)。本次要约收购的对价均将以现金支付,要约价格为每股78.67港元。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7年7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信息披露的事后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84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及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及回复,同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及补充。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收到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办公厅于2017年8月28日出具的《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有关意见的复函》(国资厅规划[2017]603号)(以下称“复函”)。根据复函,中远海控本次要约收购不属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禁止类范围,准予备案。
2017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要约收购东方海外国际方案的议案》、《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目前,本次要约收购涉及的、根据经修订的一九七六年《美国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改进法》相关规定下的美国反垄断审查所适用的等候期(包括任何延期)已经届满,本次要约收购已经完成美国反垄断审查。
2017年12月5日,就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合并条例》进行的反垄断审查方面,欧盟委员会已决定允许本次要约收购继续进行,本次要约收购已经完成欧盟的反垄断审查。
2018年5月15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发改办外资备(2018)347号)(以下称“通知书”)。根据通知书,国家发改委对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收购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股权项目予以备案。
本次要约收购仅在先决条件获满足或豁免(如适用)后方会做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要约收购尚需通过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审查等,以满足本次要约收购的先决条件。后续公司将持续推进相关审批工作。
公司通过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的“重大风险提示”章节,提示了本次要约收购的各项风险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