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5月17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2018-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848    股票简称 上海临港   编号:临2018-025号

900928      临港B股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上海农商银行南汇新城支行

●委托理财金额:本次委托理财总金额为人民币11,5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人民币4.80亿元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保本型理财产品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为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2018年5月15日,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临港”或“公司”)与上海农商银行南汇新城支行签订了购买人民币11,500万元的《上海农商银行公司理财产品协议书》。

二、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为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或办理银行定期存款,期限自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6号)。

三、委托理财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购买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受托方为上海农商银行南汇新城支行,公司已对交易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信用评级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认为交易对方具备履约能力。交易对方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下属子公司本次购买的总金额人民币11,500万元保本型理财产品具体合同内容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二) 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是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基础上,根据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情况进行保本委托理财。本次购买的是保本型理财产品,公司将建立台帐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人民币4.80亿元。

特此公告。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00848证券简称:上海临港公告编号:2018-026

900928|临港B股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18846美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8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19,919,27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4,390,313.24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本次利润分配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新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九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3.1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安排

(1)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0.12元人民币发放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8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

(5)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2元人民币。

3.2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安排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按股利发放宣布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即2018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3674)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18846美元(含税)。

(1)对于B股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1的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0.018846美元发放现金红利,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B股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0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0.018846美元发放现金红利。

(3)对于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9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16961美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668号B座18楼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8295359

联系传真:021-64852187

特此公告。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