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454 公司简称:松芝股份 公告号: 2018-027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通知情况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6日14:30-15: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虹梅路2975号虹梅嘉廷酒店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焕雄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192,188,4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6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8,379,9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8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83,808,4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611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084,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1%;反对103,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37,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63%;反对103,6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二)《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084,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1%;反对103,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37,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63%;反对103,6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三)《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084,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1%;反对103,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37,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63%;反对103,6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四)《关于〈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084,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1%;反对47,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弃权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37,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63%;反对47,6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81%;弃权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56%。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五)《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084,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1%;反对103,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37,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63%;反对103,6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殊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六)《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084,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1%;反对103,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37,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63%;反对103,6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七)《关于2018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商业银行间签署授信合同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084,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1%;反对103,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37,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63%;反对103,6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八)《关于2018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084,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1%;反对103,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37,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63%;反对103,6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九)《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084,7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1%;反对103,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37,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63%;反对103,6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事务所傅越律师和吴哲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6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
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6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4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6日14:30如期在上海虹梅路2975号虹梅嘉廷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15:00至2018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379,9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83%。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3,808,4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611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1,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 《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 《关于〈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五) 《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六) 《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七) 《关于2018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商业银行间签署授信合同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八) 《关于2018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九) 《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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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强 律师 吴 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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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 越 律师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