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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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第五次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5月1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第五个封闭期为自上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年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即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5月21日。

2、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4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3、自2018年6月5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2019年5月21日)为本基金的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每个开放期为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的 5 至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4日为本基金开始运作以来的第五个开放期。本基金将于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4日的每个工作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办理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时除外)。对于具体办理时间,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自2018年6月5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个封闭期。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3.2.1 前端收费

注:1、申购金额M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2、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

3、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7日以上(含7日)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基金转换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即前端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另一只基金的前端模式份额,后端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另一只基金的后端模式份额。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转换业务时应明确标示类别。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4、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5、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最低转换申请份额以各产品相关公告为准。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则转出基金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被同时赎回。

6、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7、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8、如遇旗下基金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包括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的费率优惠活动,公告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则基金转换时的申购补差费按照优惠后的费率计算,但对于通过销售机构网上交易提起的基金转换申请,如本公司未作特别说明,将不适用优惠费率。

9、如遇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基金转换费用的构成同样适用于前述规则,即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0、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A=[B×C×(1-D) /(1+G)+F]/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可以与本管理人旗下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转换。

截止公告日管理人旗下的LOF基金、ETF基金、QDII基金、部分债券基金、部分混合基金、部分货币基金及短期理财基金未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包含以下产品: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工银瑞信全球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工银瑞信印度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后端)、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7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目前,投资者可在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各销售机构办理转换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参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本公司将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3、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赎回、转换本基金。

6.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7日

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清算报告公告日: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54号文)准予注册募集,自2016年12月7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鉴于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已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应终止本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上发布的《关于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财产清算的公告》。

本基金自2018年3月29日起进入清算期,由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由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本基金清算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2 基金产品概况

§3 基金运作情况

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54号文)准予注册募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7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数为17,501,094,479.21份(含募集期间利息结转的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鉴于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已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应终止本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18年3月28日,自2018年3月29日起进入清算期。

§4 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

基金最后运作日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3月28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报告截止日2018年3月28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114元,基金份额总额10,039,374.13份。

2、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的。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起,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5 清盘事项说明

自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4月20日止为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5.1 清算费用

按照《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2 资产处置情况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持有的债券投资估值金额为9,310,221.80元,已于清算期间全部卖出。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为人民币315,452.41元。其中应收债券利息为人民币315,175.53元,已于2018年3月29日债券变现收回;应收活期存款利息为人民币241.36元、应收结算备付金利息为人民币35.12元、应收结算保证金利息为人民币0.40元,尚未收回,该部分利息于每季度3月、6月、9月、12月21日(节假日顺延)结算入账,或在账户注销时一次性结清。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快清盘速度,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该笔款项。

§5.3 负债清偿情况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2,417.85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4月4日支付。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805.95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4月4日支付。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175.00元,其中中债费用150.00元,已于2018年4月10日支付。外汇中心交易费用25.00元,已于2018年4月17日支付。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237,570.52元,为应付审计费、应付证券时报信披费、预提中债登账户维护费及预提上清所账户维护费。其中应付审计费为人民币128,580.81元,该款项预计将于收到会计师事务所付款通知书及发票起五日内支付;应付证券时报信披费为100,000.00元,该款项预计将于收到发票后支付;预提中债登账户维护费为人民币4,350.00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4月10日支付;预提上清所账户维护费为人民币4,639.71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4月10日支付。

§5.4 清算期间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注:1、利息收入中10,285.62元系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4月20日止清算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利息收入中29.87元系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4月20日止清算期间的备份金利息; 利息收入中0.25元系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4月20日止清算期间的保证金利息;利息收入中904.09元系清算期间持有的债券投资利息;

2、变现损益为本次清算期间扣除交易费用后的卖出债券投资金额与基金投资最后运作日估值金额的差额;

3、清算费用中20,000.00元系清盘律师费用;清算费用中14,419.19元系清盘期间审计费用;清算费用中1,660.29元系清盘期间计提的上清所账户维护费;清算费用中1,650.00元系清盘期间计提的中债登账户维护费;

4、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于2018年4月20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10,125,651.29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018年4月21日至资产支付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快清盘速度,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该笔款项(该金额可能与实际结息金额存在略微差异),供清盘分配使用。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资金以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清算期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5.5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6 备查文件目录

§6.1 备查文件目录

1、《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审计报告》

2、《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6.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6.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