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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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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8-023

优先股代码:140001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

可转债代码:128024 可转债简称:宁行转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宁波泛太平洋大酒店(宁波市鄞州区民安东路99号)。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华裕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列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82,642,0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69,732,305股的48.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54,820,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7,821,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出席和列席会议。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作了见证。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三)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8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四)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五)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8年安排意见的报告。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六)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七) 关于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议案。

(八)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九) 关于修订《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报告。

(十一)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和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十二)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和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上述议案第(七)至第(九)项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是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2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根据有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就下列议案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投票情况如下:

注:公司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朱和鸽律师、何卓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8-024

优先股代码:140001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

可转债代码:128024 可转债简称:宁行转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5月3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038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补充说明及核查,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予以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事项尚须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8-025

优先股代码:140001 优先股简称:宁行优01

可转债代码:128024 可转债简称:宁行转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终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年10月29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公告(编号2016-043),公告了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农村商业银行”)因合同纠纷对本公司温州分行、绍兴分行提起的民事诉讼案,涉及纠纷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2.07亿元、5.04亿元。目前本公司温州分行、绍兴分行已经分别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62号、963号终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敦化农村商业银行的诉讼请求,并由敦化农村商业银行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至此,本公司温州分行、绍兴分行的民事诉讼已经终审结案。本公司温州分行、绍兴分行胜诉,没有损失。

备查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