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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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2018-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公告编号:2018-57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涉及民事诉讼情况如下。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涉讼当事人

原告: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中央商务区鸿丰大厦13至16层。法定代表人:刘延风

被告1: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中银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林。

被告2: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战英杰。

被告3: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生态纺织园区(灵武市南二环北侧经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马生明。

被告4:马生国

2、本案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5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股份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原料公司)签订了编号为Y2015-017-1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以30000万元价格受让被告中银绒业股份公司享有的被告中银绒业原料公司到期贷款债权本金30000万元,被告中银绒业原料公司认可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同日,原告与被告中银绒业原料公司签订了编号为Y2015-017-2号《还款协议》,约定中银绒业原料公司确认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基于中银绒业原料公司与中银绒业股份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所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书》,及原告与中银绒业股份公司所签订的编号为Y2015-017-1号《债权转让协议》,中银绒业原料公司对原告负有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整的债务;因中银绒业原料公司资金短缺,原告同意给予中银绒业原料公司24个月的还款宽限期,还款宽限期自编号为Y2015-017-1号《债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债权转让日(即为还款宽限期起始日)起算,具体还款安排为:重组期满第12个月,累计归还本金余额不低于20%,重组期满第18个月,累计归还本金余额不低于30%,剩余部分到期一次性归还,并按日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补偿金比例为6%/年计算,于每自然季末月5日支付。同时,合同还约定,中银绒业原料公司如未按协议约定偿还任何一期重组债务的,则自逾期日起至中银绒业原料公司清偿该应还未还部分债务之日期间,中银绒业原料公司按未还部分债务每日0.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合同还对担保、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同日,原告分别与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马生国签订了《保证协议》,约定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马生国分别为被告中银绒业原料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Y2015-017-2号《还款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主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时,合同还对保证范围、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债权转让价款。

2017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中银绒业股份公司三方签订了编号为Y2017-039-1号《补充协议》,约定将Y2015-017-2号《还款合同》的还款宽限期截至日变更为2017年8月15日,同时对担保事项进行了相应变更,并分别与被告宁夏中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签订了《保证协议》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中银绒业原料公司在偿还贷款本金9000万元后,并未依约在还款宽限期届满时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马生国也未依约履行保证义务。截至2018年2月23日,被告中银绒业原料公司累计欠付原告借款本金21000万元、重组宽限补偿金2996093元、违约金24885000元。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万元,重组宽限补偿金2996093元、24885000元(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2月23日),以后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连续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以上借款本金、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暂合计237881093元。

(2)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待开庭审理,公司认为对2017年利润没有影响,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五、相关风险提示

1、本公司 2017 年度报告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会计师对公司由于应收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货款坏账准备计提、对公司由于年末大额预付款项已超过约定的交货期限两个事项发表了保留意见。上述两个保留事项涉及大额应收账款 27,476 万元及大额预付款项 56,359 万元,最终结果是否会对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上述保留事项最终导致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亏损,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绒集团尚未筹足到实施交割所需的资金,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的期限实施完毕。目前,公司正在同中绒集团沟通、协商针对本次交易的后续处理方案事宜。本次交易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最终无法实施完毕、重组失败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

2、《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8-58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 本公司2017年度报告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师对公司由于应收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货款坏账准备计提、对公司由于年末大额预付款项已超过约定的交货期限两个事项发表了保留意见。上述两个保留事项涉及大额应收账款27,476万元及大额预付款项56,359万元,最终结果是否会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上述保留事项最终导致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亏损,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绒集团尚未筹足到实施交割所需的资金,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的期限实施完毕。目前,公司正在同中绒集团沟通、协商针对本次交易的后续处理方案事宜。本次交易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最终无法实施完毕、重组失败的风险。

3、恒天嘉业、嘉实资本申请实现质押担保物权的中银绒业股票共计8149.6万股,占中绒集团持有中银绒业481,496,444股数的16.93%、占中银绒业总股本4.51%。基于上述所涉股权如经实现担保物权或诉讼程序后拍卖或变卖去向具有不确定性,中绒集团将可能丧失该部分股权,导致其持有的中银绒业的股权比例将进一步降低、对中银绒业的控制能力进一步减弱,可能会失去中银绒业第一大股东地位。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简称:*ST中绒,股票代码:000982)股票2018年5月14日、5月15日、5月1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偏离值累计达到-14.6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1、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恒天聚信”)的一致行动人恒天嘉业(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恒天嘉业”)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提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绒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41,496,000股流通股股票,并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担保的主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资本”)向法院提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实现质押担保物权,请求拍卖或变卖中绒集团持有的中银绒业4000万股流通股股票,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2月6日披露的《2018-25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的公告》。

恒天嘉业近日收到编号为(2017)粤0304民特720号的法院裁定书,中绒集团也于近日收到上述裁定书以及编号为(2017)粤0304民特721号的法院裁定书,法院于上述裁定书认为:两案目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中银绒业股票占中银绒业总股本的4.51%,已接近5%;如加上(2017)粤0304民特720号中申请人未主张部分的质押股票,已远超5%,可能涉及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据此,对恒天嘉业、嘉实资本的申请事项不予支持,裁定驳回恒天嘉业、嘉实资本的申请。

恒天嘉业认为该裁定中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有错误,已经向原审法院提出了异议申请。另外,恒天嘉业将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进展,决定是否另行起诉中绒集团以维护合法权益。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目前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3、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公司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因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到期未偿还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00万元以及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暂合计237881093元,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将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及担保方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及本公司起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详见本公司5月17日披露的《2018-57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待开庭审理,公司认为对2017年利润没有影响,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事项外,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 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一)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二)本公司2017年度报告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师对公司由于应收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货款坏账准备计提、对公司由于年末大额预付款项已超过约定的交货期限两个事项发表了保留意见。上述两个保留事项涉及大额应收账款27,476万元及大额预付款项56,359万元,最终结果是否会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上述保留事项最终导致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亏损,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本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63号},问询函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监管信息公开栏目。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审计机构并加紧进行相关工作,争取尽快回复。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绒集团尚未筹足到实施交割所需的资金,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的期限实施完毕。目前,公司正在同中绒集团沟通、协商针对本次交易的后续处理方案事宜。本次交易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最终无法实施完毕、重组失败的风险。

(五)恒天嘉业、嘉实资本申请实现质押担保物权的中银绒业股票共计8149.6万股,占中绒集团持有中银绒业481,496,444股数的16.93%、占中银绒业总股本4.51%。基于上述所涉股权如经实现担保物权或诉讼程序后拍卖或变卖去向具有不确定性,中绒集团将可能丧失该部分股权,导致其持有的中银绒业的股权比例将进一步降低、对中银绒业的控制能力进一步减弱,可能会失去中银绒业第一大股东地位。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中绒集团共持有本公司股份481,496,444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26.675%。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81,4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75%,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六)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有关信息披露工作,并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