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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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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8-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8-057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累计涉案的金额: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54,379.3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65,403.46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3,863.41万元)的1692.89%。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成”)与冷水江市中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化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7月11日披露了湖南中成与株洲湘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成化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于2018年5月5日披露了公司、湖南中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清水塘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清水塘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三个案件涉诉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2,482,560.39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分别详见公司当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7-029、2017-068、2018-054)。现将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总结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中天化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天化工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1月11日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冷水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依法判令湖南中成偿还中天化工货款1,197,710元,违约金 359,313元;②依法判令湖南中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已达成调解,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①确认湖南中成累计拖欠中天化工货款1,197,700元;②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9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湖南中成承担;③以上1、2项合计1,210,661元由湖南中成分三次支付给中天化工,第一次在本协议生效后,湖南中成同意法院将财产保全过程中冻结湖南中成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实际已冻结的为准)全部扣划给中天化工;第二次于 2017年8月由湖南中成支付10万元给中天化工;第三次于2017年11月底前由湖南中成支付全部余款给中天化工。④中天化工放弃对湖南中成追究合同违约责任,同意法院在将财产保全过程中冻结的银行存款全部扣划给中天化工后解除对湖南中成账户的冻结;⑤湖南中成承诺按调解协议履行其还款义务,如违反约定,尚未支付部分的款项将由湖南中成按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算利息支付给中天化工。

诉讼中,中天化工申请财产保全,冷水江法院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湖南中成1,229,70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后因湖南中成未按照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中天化工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2017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70))

目前,湖南中成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中天化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湖南中成支付货款余款721,510元及利息等。

2、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中天化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湖南中成面临支付货款人民币721,51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9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9615.10元等,利息、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的支出将直接影响本期相应利润。

二)湘成化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湘成化工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5日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决湖南中成立即返还湘成化工预付货款1,484,856.71元;②判决湖南中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①原告湘成化工、被告湖南中成一致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480,000元,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货款1,480,000元;②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③本案受理费9,082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因湖南中成未按照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湘成化工申请强制执行。石峰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分别做出(2017)湘0204执471号之一及之二执行裁定书。(2017)湘0204执4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湖南省株洲保险粉厂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湘成化工清偿债1,520,000元。(2017)湘0204执47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中成、湖南省株洲保险粉厂价值 1,520,000 元的财产。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2017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83))

2、诉讼强制执行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石峰法院于2018年4月7日委托淘宝网拍卖了湖南省株洲保险粉厂所有的位于无锡市南长区向阳路妙光苑13号201室、204室房产,买受人王志红以860,000元的最高价竟得。目前法院已裁定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归买受人王志红所有。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株洲保险粉厂是湖南中成的前身,2000年改制后未将其名下的房产证进行换证,因此虽然上述房产其房产证上标注的权属单位为株洲保险粉厂,其实际为湖南中成的资产。此次强制执行使湖南中成账面原值250,695.56元、账面净值66,247.89元的上述房产以860,000元拍卖成交,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

三)工行清水塘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工行清水塘支行因与湖南中成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8 年 4 月 8 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株洲中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湖南中成立即偿还借款49799993.68元及利息 2260525.86 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2018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②判令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5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管理人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4))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工行清水塘支行向株洲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目前,公司收到株洲中院做出的(2018)湘02民初3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成项下价值5300万元的房屋、土地以及机器设备。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工行清水塘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2、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湖南中成将面临被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5300万元的房屋、土地以及机器设备。

二、公司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54,379.3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65,403.46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3,863.41万元)的1692.89%。

1、 公司被起诉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54,379.3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2、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公司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管理人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