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实际控制人增加增持公司股份主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鹏起B股公告编号:临2018-068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实际控制人增加增持公司股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5月21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鹏起科技”或“公司”)接到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鹏起集团”)的通知:为顺利推进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增持鹏起科技股份计划的顺利完成,拟增加其全资子公司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洛阳申祥”)为增持鹏起科技股份的主体,暨原本次增持计划的主体为:鹏起集团;现本次增持计划的主体为:鹏起集团和洛阳申祥。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时间、期限及方式、增持股份的金额、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等相关本次增持的其他事项无变化。
洛阳申祥为鹏起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宋雪云,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由于宋雪云女士及鹏起集团的执行董事张鹏杰先生均为鹏起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故洛阳申祥与鹏起科技为关联企业,洛阳申祥与鹏起集团、张朋起先生、宋雪云女士等构成鹏起科技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B股 公告编号:临2018-069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鼎立控股相关诉讼案件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8,248,259.29元人民币
●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由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起科技”)股东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鼎立控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人员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情正在调查中。同时,鼎立控股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鼎立控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已资不抵债或缺乏债务清偿能力。由此公司收到虚假合同并被起诉。上述事件具体详情可参见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6月7日期间与鼎立控股相关之公告及公司2018年3月21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涉及鼎立控股诉讼公告(一)》、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中相关诉讼案件。
2018年3月19日公司收到由公司律师转发至公司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传票(案号(2018)沪01民初166号),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泰创展”)诉公司偿还鼎立控股借款本金5,000万元、借款期内欠付利息475,000元,承担违约金7,773,259.29元等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诉讼裁定情况
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01民初166号],原告中泰创展于2018年5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2日
报备文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