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80 证券简称:新疆火炬 公告编号:2018-025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5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8年5月9日以电话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本次董事会应出席会议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会议由董事长赵安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现修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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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之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未发生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表决,审议通过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18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表决,审议通过该议案。提议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603080 证券简称:新疆火炬 公告编号:2018-026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8年5月9日向各位监事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热依汗姑丽·苏坦主持,本次监事会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并表决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召开的有关规定。
二、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表决,审议通过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603080 证券简称:新疆火炬 公告编号:2018-027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疆火炬”)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9,440.46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262号文《关于核准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2017年12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5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82,8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发行手续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共计50,536,041.4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32,263,958.55元。上述资金已于2017年12月27日全部到位,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会验字【2017】554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根据《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表列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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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股说明书》,上述项目的投资额为56,971.35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上述项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与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之间存在资金缺口,将由本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5月18日出具的会专字[2018]4273号《关于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截至2018年4月30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9,440.4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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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2018年5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18年4月30日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9,440.46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会专字[2018]4273号《关于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鉴证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会专字[2018]4273号《关于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认为:新疆火炬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新疆火炬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会计师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保荐机构同意新疆火炬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4、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18年4月30日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9,440.46万元。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上网公告文件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2日
股票代码:603080 股票简称:新疆火炬 编号:2018-028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5月20日,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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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之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未发生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603080 证券简称:新疆火炬 公告编号:2018-029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6月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6月7日 14 点30 分
召开地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世纪大道南路77号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6月7日
至2018年6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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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有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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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截止2018年6月1日下午 3:00 时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人:牛汉
3、联系电话:0998-2836777
4、邮编:844000
特此公告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6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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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