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4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9号)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428,57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85.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9,551,428.2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0,448,556.73元。上述资金已于2015年5月6日到账,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81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第一期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实施主体重新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具体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各子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于2018年5月21日与上述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邳州市大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兴化市旭晖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晓翔、李宗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47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能源”或“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合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7.5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34)。
鉴于前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取得较好的收益,并根据目前募集资金专户实际闲置募集资金情况,现将公司对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情况
公司子公司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签订相关理财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
产品代码:CNYAQKF
产品类型:保证收益型
产品起息日:2018年5月22日
产品到期日:2018年6月27日
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3.2%
认购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
资金来源:闲置募集资金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及子公司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财务部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审批。
2、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度安排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总额为9.7亿元。
五、备查文件
1、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理财产品认购委托书。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