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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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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ST东凌 公告编号:2018-049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否决的议案如下:

议案一: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8年5月22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环汇商业广场南塔19层公司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赖宁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4,173,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56,903,272股的70.5736%。其中:

A、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70,915,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56,903,272股的22.581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63人,代表股份363,257,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56,903,272股的47.992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共审议九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9,060,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35.3931%;反对345,112,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64.6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144,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24.7103%;反对55,285,3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75.28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0%。

议案二: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6,709,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34.9530%;反对344,930,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64.5728%;弃权2,5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47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793,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086%;反对55,103,3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0419%;弃权2,5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495%

议案三: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6,709,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34.9530%;反对249,499,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46.7076%;弃权97,964,0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8.33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793,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086%;反对48,034,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4151%;弃权9,601,9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763%。

议案四: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7,209,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35.0466%;反对325,491,2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60.9336%;弃权21,472,6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4.01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93,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1895%;反对35,663,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5682%;弃权21,472,6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2423%。

议案五: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6,172,3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38.5965%;反对58,342,9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9221%;弃权269,658,3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50.48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256,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0136%;反对1,791,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93%;弃权36,382,4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5471%。

议案六: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6,709,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34.9530%;反对78,077,4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4.6165%;弃权269,386,4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50.43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793,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086%;反对21,525,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3146%;弃权36,110,5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768%。

议案七: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8,452,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35.3200%;反对58,635,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0.9896%;弃权286,468,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53.69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153,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225%;反对2,084,0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82%;弃权53,192,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4393%。

关联股东赖宁昌先生、郭家华先生、陈雪平女士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议案八: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6,069,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35.0299%;反对58,635,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1.0389%;弃权286,468,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53.62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153,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225%;反对2,084,0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82%;弃权53,192,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4393%。

关联股东徐季平先生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议案九:关于2018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4,541,7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83.2205%;反对1,035,3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1938%;弃权88,596,4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6.58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160,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708%;反对1,035,3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00%;弃权23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92%。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九以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比例通过;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议案四、议案五、议案六、议案七、议案八共计八项议案未能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璐诗、黄素欣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2、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