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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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5-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公告编号:2018-054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28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00万股新股。本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4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9,53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7,235,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2,295,000.00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2月26日出具的《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128号)验证确认。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公司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并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城南支行、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募投项目中“伊戈尔研发中心项目”由全资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伊戈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伊戈尔”)实施。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需按项目实施主体监管募集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主体顺德伊戈尔设立了募集资金监管专户。

2018 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将募集资金以借款的方式划调至项目实施主体。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与顺德伊戈尔、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城南支行、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期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具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丙方为开户银行,

丁方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伊戈尔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其他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乙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丁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丁方报送。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4、丁方作为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书茂、贺小波可以在丙方营业时间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若丁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

6、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和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或丁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和乙方未作纠正,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丁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128号)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