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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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2018-05-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94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巴士在线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南山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5民初566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18年3月2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55),详细披露了原告深圳市前海高搜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3月2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移送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巴士在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巴士在线公司位于浙江省嘉善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移送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深圳南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提交的《委托贷款协议》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各方同意依法直接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委托人系原告,原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位于深圳南山法院辖区范围内,故深圳南山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巴士在线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驳回被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南山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