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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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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
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公司
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2018-05-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8-055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

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公司

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2,971.55万元人民币。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7月7日、2018年3月10日发布了《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披露了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16)浙04民初44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1、临2016-075、临2018-02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九龙山游艇湾公司依据《备忘录》(即《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要求九龙山开发公司支付补偿款9971.55万元。《备忘录》是对九龙山度假区内相关土地在后续出让开发中的补偿问题所作的预期安排,是一个框架协定。《备忘录》的法律效力已经由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本院不再重复审查。九龙山游艇湾公司主张补偿款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其对登记在九龙山开发公司名下的土地进行了投资建设,使得土地产生了增益。而具体应当补偿多少,应视在重挂出让的土地上,九龙山游艇湾公司实际投资多少、增益多少而定。

关于支付补偿款的主体,双方存在争议。《备忘录》系与九龙山开发公司签订,补偿款的付款责任主体自然是九龙山开发公司,《备忘录》的效力不可能为案外人九龙山管委会设定付款义务,而回购协议虽由九龙山管委会与九龙山游艇湾公司签订,九龙山管委会回购九龙山开发公司的土地进行重挂只是一个中间环节,土地出让金最终支付给九龙山开发公司,九龙山游艇湾公司对土地的投资增益亦由九龙山开发公司获取,故最终承担补偿款支付义务的自然也应当是九龙山开发公司,而非九龙山管委会。在回购协议存在的同时,九龙山开发公司向九龙山管委会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其承担九龙山管委会的义务,即可证明回购协议上约定的回购补偿款,最终将由九龙山开发公司承担。故此,九龙山开发公司认为补偿责任主体是九龙山管委会的说法不能成立;九龙山游艇湾公司称,九龙山开发公司的“回购补偿”与九龙山管委会的“回购补助”是平行的两笔款项,不互相冲抵,其说法亦不能成立。从文义上看,《备忘录》中的“补偿”与“补助”是混用的,含义相同。

本案中九龙山游艇湾公司主张补偿款9971.55万元,涉及两处地块:一是东沙湾阳光海岸三宗土地,补偿价7000万元;二是西沙湾隧道口四宗土地,补偿价2971.55万元。以上补偿价依据嘉信会专审(2013)63号审核报告确定,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对此审核报告均有提及,且以上补偿价经由九龙山管委会在回购协议书中确认,故可予认定。东沙湾阳光海岸三宗土地重挂后流拍,该部分土地重挂出让的收益尚来实现,九龙山游艇湾公司针对该部分土地主张的7000万元补偿款,本院不予支持。西沙湾隧道口地块的重挂出让未按九龙山管委会与佳源公司签订的招商协议书进行,实际由平湖市国土资源局招拍挂出让成交。该地块重挂出让的途径虽有改变,但九龙山游艇湾公司在该土地上完成的财务投资是客观事实,经土地成功重挂出让,该部分增益的价值由九龙山开发公司取得,九龙山游艇湾公司要求补偿,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九龙山开发公司应向九龙山游艇湾公司支付补偿款2971.55万元。至于九龙山游艇湾公司主张的财务成本,根据《备忘录》约定,实际投入和财务成本一并摊入待开发的土地,故嘉信会专审(2013)63号审核报告核定的金额已经考虑了财务成本,九龙山游艇湾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属于重复主张,不予支持。至于九龙山游艇湾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后的资金占用费,因其与九龙山开发公司并未就补偿款约定明确的付款期限,也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责任,故该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补偿款29715500元;

二、驳回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5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33521元,由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75081元,由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8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公司获悉子公司开发公司正在准备上诉事宜。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8-056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

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

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7,144万元人民币。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7月7日发布了《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及《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披露了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16)浙04民初50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3、临2016-07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04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高尔夫俱乐部公司依据《备忘录》(即《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要求开发公司支付补偿款317904380.87元。《备忘录》是对九龙山度假区内相关土地在后续出让开发中的补偿问题所作的预期安排,是一个框架协定。《备忘录》的法律效力已经由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本院不再重复审查。高尔夫俱乐部公司主张补偿款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其对登记在开发公司名下的土地进行了投资建设,使得土地产生了增益。而具体应当补偿多少,应视在重挂出让的土地上,高尔夫俱乐部公司实际投资多少、增益多少而定。

关于支付补偿款的主体,双方存在争议。《备忘录》系与开发公司签订,补偿款的付款责任主体自然是开发公司,《备忘录》的效力不可能为案外人九龙山管委会设定付款义务。双方在《备忘录》中约定补偿款在政府回收重挂相关土地时确认,回购协议虽由九龙山管委会与高尔夫俱乐部公司签订,但九龙山管委会回购开发公司的土地进行重挂只是一个中间环节,土地出让金最终支付给开发公司,高尔夫俱乐部公司对土地的投资增益亦由开发公司获取,故最终承担补偿款支付义务的主体自然也应当是开发公司,而非九龙山管委会。故此,开发公司认为补偿责任主体是九龙山管委会的说法不能成立;高尔夫俱乐部公司称,开发公司的“回购补偿”与九龙山管委会的“回购补助”是平行的两笔款项,不互相冲抵,其说法亦不能成立。从文义上看,《备忘录》中的“补偿”与“补助”是混用的,含义相同。

高尔夫俱乐部公司认为九龙山北小黄山西侧两处地块重挂后顺利成交,根据《备忘录》的约定,开发公司补偿其投资款的付款条件已具备。高尔夫俱乐部公司主张的补偿款涉及的地块是小黄山西侧的六宗土地,对于相关土地上景观配套的回购及补偿作价,已由高尔夫俱乐部公司与九龙山管委会在《平湖九龙山小黄山西地块景观配套回购协议书》中按照评估21284万元的平均亩价37.08万元确定为7144万元。小黄山西地块的重挂出让未按九龙山管委会与振龙公司签订的招商协议书进行,实际由亲水湾公司通过平湖市国土资源局的招拍挂方式取得。该地块重挂出让的途径虽有改变,但高尔夫俱乐部公司在该土地上完成的财务投资是客观事实,经土地成功重挂出让,该部分增益的价值由开发公司取得,高尔夫俱乐部公司要求朴偿,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开发公司应向高尔夫俱乐部公司支付补偿款7144万元。高尔夫俱乐部公司的其余补偿款请求,本案中不予支持。至于高尔夫俱乐部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其与开发公司并未就补偿款约定明确的付款期限,也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责任,故该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补偿款71440000元;

二、驳回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58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0834元,由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1383824元,由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7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公司获悉子公司开发公司正在准备上诉事宜。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