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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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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8-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4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5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8年5月24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6名,副董事长林长逵先生因事缺席。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叶洪孝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叶家豪、叶洪孝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8年5月26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8年5月26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向银行申请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部分银行授信额度即将到期,为促进公司业务拓展,满足公司运营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同意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

在以上授信额度内,限额内的授信可分多次循环使用。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余少雄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全部文书。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叶家豪、叶洪孝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同意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关联方将为公司提供以下担保,授信期限为一年。公司关联方深圳市智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叶家豪、叶秀冬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事项是公司融资过程中,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发生的正常的担保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8年5月26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本议案已发表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5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5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18年5月24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宋雪山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认为:信通供应链系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出资人民币9,8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00%,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先生的儿子叶洪孝先生任信通供应链董事,叶洪孝先生亦担任公司董事长,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关联法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日常经营业务需要,交易的定价按市场价格确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8年5月26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8年5月26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6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提升装饰材料采购议价能力,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改善经营性现金流,提高营运资金利用率,进一步挖掘供应链业务中市场机遇与潜力,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公司关联方深圳前海信通建筑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通供应链”)签订《供应链服务协议》,公司预计委托信通供应链采购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990.00万元的装饰材料。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前海信通建筑供应链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6年9月28日

3、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4、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陈伟民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WY57C

7、经营范围:供应链方案设计、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供应链软硬件系统设计、开发、集成及技术服务(以上经营项目不含金融、支付结算业务,涉及前置许可的除外);投资咨询(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除外);翡翠原材料的批发销售;珠宝首饰、玉石制品的购销;黄金制品的批发、零售;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的批发、零售;物流服务;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经济信息咨询,企业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信息咨询;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8、股东情况: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为信通供应链控股股东。

9、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17年末,总资产人民币244,448,084.58元,净资产人民币208,972,399.03元,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14,066,928.60元,净利润人民币9,555,101.22元。

(二)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信通供应链系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出资人民币9,8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00%,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先生的儿子叶洪孝先生任信通供应链董事,叶洪孝先生亦担任公司董事长,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信通供应链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三、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甲方指奇信股份,乙方指信通供应链。

第一条 代理采购

1、甲方拟委托乙方采购总额不超过2,990万元的建筑装饰材料。

2、甲方就每批需委托乙方代理采购的货物编制《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以及《委托付款确认单》,该《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以及《委托付款确认单》需经乙方书面认可后,乙方方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代理采购货物的供应链服务。

3、本协议所提及之货物仅限于甲方提供的《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

4、本协议所提及之供应商仅限于甲方提供的《委托付款确认单》。

5、根据甲方出具的《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以及《委托付款确认单》,乙方在认可的货值范围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

6、《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以及《委托付款确认单》、采购合同、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收发货凭证均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然而,本协议附件约定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承担《采购合同》项下“买方”的全部义务。

2、甲方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乙方出具《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以及《委托付款确认单》(包括货物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采购价格、供应商、最终用户、交货日期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以及《委托付款确认单》自发出起不可更改、不可撤销,传真件有效,若因甲方提供的货物单证、资料与货物的实际情况不符及甲方其他原因而导致乙方遭受任何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足额赔偿。

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在约定时间内将购买货物所需的保证金、全部货款、代理费及委托乙方代为支付的各项费用付至乙方账户。

4、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货物,由甲方指定供应商直接向甲方发货,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在供应商实际送货甲方签收货物后一周内,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实际的货物签收单复印件及收货确认单原件。

5、甲方不得就货物价格发生变动、货物质量纠纷、货物知识产权纠纷、货物安装、维修、退货、换货、迟延交货、不交货等其他任何纠纷或事宜向乙方要求索赔或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履行任何义务。甲方如因与供货商或其他方解决上述纠纷或事宜导致乙方支付有关费用或遭受任何损失的,甲方须给予乙方充分补偿。

第三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甲方与供应商确定的条款与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

2、乙方在收到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支付的保证金后,代甲方向供货商支付采购货物的货款。

3、乙方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准确无误增值税发票及甲方支付的全部采购价款和代理费后,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即使乙方与甲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并开出了增值税发票,但乙方仍是代理甲方采购,代理性质不变。

4、乙方提供的本条约定的服务统称“供应链服务”,乙方有权将本协议约定的供应链服务分包给其它第三方。

第四条 代理费、货款支付和结算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就乙方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供应链服务所支付的代理费为采购总价款的[1.2]%/月(自乙方付款给供应商之日起至甲方付清全部货款、代理费之日止,每月按30日计,不满一月按一月算)。即:代理费=《采购合同》金额×[1.2]%×月。

2、代理费仅包含约定时间(自乙方向供应商付款之日起,至迟不超过180日)内的商务费用,其他费用均由甲方另行承担。

3、货款支付:甲方自乙方向供应商付款之日起180天内支付给乙方;代理费支付:甲方应在每月15日前支付已产生的代理费。

4、甲方指定供应商不发货或延迟发货、货物短缺、货物质量等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因上述原因而拒绝向乙方支付货款及代理费。

5、在甲方按约定付清上一单采购合同项下货款和全部费用并提清货物前,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履约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甲方下一单采购委托。乙方有权随时调整甲方应付保证金比例。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采购的产品,如果国内市场价格跌幅超过保证金金额的50%时,乙方以书面文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保证金差额,如3日内未收到差额保证金,乙方有权将货物销售处理,货物销售后的款项优先冲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采购价款、代理费及其它损失等),不足部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保证金用于弥补乙方的损失,还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五日内予以继续补偿。

第五条 货物交付、验收以及风险承担

1、货物由甲方指定供应商直接发给甲方,甲方负责货物验收,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收货确认单原件必须在货物签收后一周内交付给乙方。

2、甲方指定供应商需凭乙方有效的发货指令向甲方办理相关的发送货物手续,如出现供应商擅自向甲方发货的情况,乙方有权立即中止代理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于此明确知晓和同意:乙方向甲方指定供应商支付《采购合同》对应价款后即视为乙方完成了本协议约定的供应链服务义务,乙方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质量、知识产权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及时支付有关款项,应按逾期支付款项的0.1%/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且乙方有权暂停代理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超过【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2、甲方拒绝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或乙方为履行本协议及《采购合同》而提出的合理要求,而导致乙方不能对外履行《采购合同》或提供本协议约定供应链服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足额赔偿。

3、如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依据

公司与信通供应链的关联交易价格均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双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拟签署《供应链服务协议》;交易价款根据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参照具体合同约定执行。

本次涉及的日常关联交易合同均未签署。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信通供应链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及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

此次关联交易一方面将进一步完善公司供应商体系,大幅提升供应商的资金周转率,从而提升公司装饰材料议价能力并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运营效率;另一方面将改善公司经营性现金流,提高营运资金利用率,从而进一步挖掘供应链业务中市场机遇与潜力。

六、审批程序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叶家豪先生、叶洪孝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审批权限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监事会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及事中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日常经营业务需要,交易的定价按市场价格确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日常经营业务需要,交易的定价按市场价格确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叶家豪先生、叶洪孝先生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信通供应链系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出资人民币9,8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00%,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先生的儿子叶洪孝先生任信通供应链董事,叶洪孝先生亦担任公司董事长,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关联法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日常经营业务需要,交易的定价按市场价格确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供应链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7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优化公司融资结构,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申请办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业务。公司董事会拟授权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上述保理融资业务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保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保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保理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

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理方式: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方式。

保理金额:保理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具体金额以合同约定为准。

保理费率:具体由交易双方协商并根据单项保理合同确认。

保理期限:期限不超过一年,具体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本次办理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8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人民币1亿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时间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75号文的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5,62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其中发行新股4,500万股,老股转让1,12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3.31元,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8,9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7,817,5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1,132,500.00元。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12月17日到位,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15]15429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公司、保荐机构、各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银行已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18年5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表:

注:2016年1月30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交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建筑装饰部品部件模块化生产项目”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人民币5,300.00万元用于临时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16年4月25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人民币15,000万元(包括交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建筑装饰部品部件模块化生产项目”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2,0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住房城市建设支行“设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或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已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截止2018年5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已投入人民币34,652.40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8,959.38万元(含利息收入)。

三、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鉴于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本着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拟使用交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建筑装饰部品部件模块化生产项目”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住房城市建设支行“设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经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目名称已变更为“设计研发培训中心建设项目”)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00万元用于临时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公司说明与承诺

1、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公司则将资金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2、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3、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且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将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人民币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批准权限内,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改变项目内容,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此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的独立意见》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