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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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18-022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25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24日—2018年5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4日下午3:00至2018年5月25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中央路238号公司本部六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春敏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78,802,9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31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27,944,0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22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0,858,8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9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50,859,0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9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0,858,8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91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1、《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738,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9%;反对6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94,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2%;反对6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738,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9%;反对6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94,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2%;反对6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738,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9%;反对5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94,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2%;反对5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2%;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7年末的总股本504,000,000股为基准,每10股派发现金1.7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85,680,000.00元(含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19,155,485.53元);剩余563,552,326.60元未分配利润滚存到以后年度。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738,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9%;反对6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94,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2%;反对6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2018年度聘请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继续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授权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决定其报酬事项。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738,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9%;反对5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94,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2%;反对5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2%;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2018年度聘请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继续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授权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决定其报酬事项。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738,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9%;反对5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94,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2%;反对5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2%;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2017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实际金额超出预计金额的议案》;

关联股东南京新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回避对该项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股份数合计为227,943,839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94,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0%;反对5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2%;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94,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0%;反对5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2%;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9%。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关联股东南京新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回避对该项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股份数合计为227,943,839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94,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0%;反对5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2%;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94,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0%;反对5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2%;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9%。

表决结果:通过。

9、《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738,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9%;反对5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94,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2%;反对5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2%;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738,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9%;反对1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94,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2%;反对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5%;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焦翊、李永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18年5月2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