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882 股票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3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8年5月25日(周五)下午2:00
2、召开方式: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其中: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25日(周五)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24日(周四)—2018年5月25日(周五)
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5月25日(周五)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4日(周四)下午15:00至2018年5月25日(周五)下午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楼5层
4、召集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阳烽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768,655,4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08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68,175,6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06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7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7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84,257,9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3,778,1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6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7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75%。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阳烽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增加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8,268,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6%;反对38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870,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06%;反对38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为普通决议,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丽萍 李北一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2018年5月26日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刊登了《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25日下午在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楼5层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4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25日下午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阳烽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768,175,6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06%。该等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增加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额度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核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 李丽萍
张继平 李北一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