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8-024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9410.5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实业集团”)
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百货”)
我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中院”)传票,大世界实业集团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事项在宁夏中院起诉我公司,定于2018年8月30日上午在宁夏中院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1年1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迟迟未按合同约定进场装修并开展经营,经与被告协商进场无果,原告被迫于2014年12月22日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000万元。该案经宁夏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以(2016)最高法民终743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被告严重违约并赔偿原告损失4000万元。同时最高院判决还指出:由于新华百货的重大违约行为,导致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就案涉合同的相关事宜,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以彻底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大世界实业集团公司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及时另行向新华百货主张解除合同,并承担赔偿本案所判无法涵盖的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据最高院判决,为彻底解决被告违约给合同履行造成的障碍,原告积极与被告进行协商,但无法通过协商一并就合同解除及由此产生的赔偿达成一致。为尽快解决问题,减少其违约持续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现依法起诉贵院,望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
1、请贵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1月28日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016)最高法民终74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743号判决)未涵盖的损失】,其中:
(1)最高院743号判决未涵盖的租金损失为7463.5万元(暂由2016年5月26日计算至2018年4月26日);
(2)由被告赔偿原告自2018年4月27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期间的租金损失(计算方式:按每月每平米55元的租金×租赁房屋合同面积59000㎡计算);
(3)最高院743号判决未涵盖的其他损失为1947万元;
以上三项损失合计为9410.5万元。
3、本案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但基于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和预估后续诉讼赔偿风险的考虑,公司已于2018年1月27日披露了《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详见公司2018-005号公告),对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将积极进行反诉,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