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8-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8—033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电网”、“原告”、“被申请人”)为一审原告、上诉人、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1,430万元及违约金的担保支付责任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2017年6月3日,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22),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城乡电网与衡阳白沙洲光伏电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沙光伏公司”、“申请再审人”)、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担保公司”)等就《白沙洲工业园区20MW金太阳示范工程子系统中钢衡重5MW光伏发电项目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事项。

2018年1月2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1),根据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湘0406民初549号】,法院判决被告白沙光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城乡电网工程款1,430万元及违约金41,470元,差旅费用4,000元,共计14,345,470元。被告衡阳担保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对方因不服一审判决,城乡电网因认为一审判决不支持律师费诉请,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故双方均提出上诉请求,案件进入上诉阶段。

2018年3月1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4),根据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湘04民终20号】,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人因不服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6民初549号】一审判决和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民终20号】二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公司接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18)湘民申字第558号】,通知本案于2018年6月12日开庭。

一、再审案件事实、请求

1、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6民初549号】一审判决和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并指令再审。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

2、案件事实及理由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以城乡电网提前出具了非正式的仅仅涉及到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由,在白沙光伏公司已书面发函证明其未完工程内容(包括调试工程未施工)和存在诸多安全质量隐患问题的情况下,不经验证、不做考察就以偏概全认定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就是项目总体的竣工验收全部资料,且以此认定案涉工程已将安全质量隐患问题整改完成且已完成调试,并作出申请再审人付款的判决,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这一认定完全违背事实且无证据依据。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两份判决书判决内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规定,应当予以再审。为保证安全,避免构成特重大安全触电配电事故,特请求作出再审裁定。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三、备查文件

1、《传票》【(2018)湘民申字第558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