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048 股票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18-022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800号)文核准,本公司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6,180,164股,募集资金总额204,382.8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296.6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201,086.21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12月19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7]526号”《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为了配合一汽大众在天津和成都工厂产能的调整,完成热成型产品在国内的布局,经2018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原计划在青岛实施的3条热成型汽车零部件生产线的其中1条实施主体变更为天津华翔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称“天津华翔”),投入募集资金18,000万元;原计划在佛山实施的2条热成型汽车零部件生产线的其中1条实施主体变更为成都华翔轿车消声器有限公司(以下称“成都华翔”),投入募集资金22,683.24万元。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018年5月25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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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乙方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存单方式在丙方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乙方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
乙方办理的每笔存单,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
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2、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Wang Jiangqin、戴焜祖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及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9日
证券代码:002048 证券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18-023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8年5月28日,本公司接到公司股东——宁波峰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宁波峰梅”)的通知,其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6,714,883股,平均价格14.06元/股,宁波峰梅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晓峰先生控制的企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1、本次增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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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增持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增持前,宁波峰梅持有公司股份47,635,6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1%。本次增持后,宁波峰梅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4,350,5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8%。
本次增持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晓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象山联众”、“宁波峰梅”及其配偶张松梅女士共持有公司169,990,80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15%。本次增持后,周晓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176,705,6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22%。
二、本次增持目的
坚定看好宁波华翔未来的发展前景。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严格遵守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公司股票行为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本次增持人承诺:在本次增持后 6 个月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持续关注股东股份变动的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