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10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累计涉及诉讼本金约为:13,387.7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相关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相关诉讼文件,现将公司涉及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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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佳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
受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0107民初4034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佳羽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颜静刚(被告二)、上海樘嵘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三)、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
2、诉讼起因
原告与被告各方于2018年1月16日签订了相关《短期融资借款合同》、《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承诺函》;被告一(出票人)开具票面金额共计45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给被告三,被告三旋即又将案涉汇票背书给原告,作为借款的担保方式之一。2018年1月17日,原告向指定账户发放了相应借款。原告得知被告一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的融资借款,80万元融资借款利息,130万元管理费以及逾期还款利息;
(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在商业承兑汇票记载金额共计人民币45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律师费50万元、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方承担。
(二)孟某凯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借款合同纠纷案
受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0109民初6630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孟某凯
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颜静刚(被告二)
2、诉讼起因
原告与被告各方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相关《最高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指定账户发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3,877,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律师费50万元、保全担保费23877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深圳市富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受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0114民初6832号、6833号、6834号、6835号、6838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富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一)、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2、诉讼起因
2017年8月28日,被告二作为出票人开具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400万元,收票人为被告一。同日,被告一将前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上述票据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履行票据支付义务。为此,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履行票据支付义务,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1400万元;
(2)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公司共收到5份关于深圳市富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传票及诉讼文件,案号分别为(2018)沪0114民初6832号、6833号、6834号、6835号和6838号,每份文件中的诉讼各方当事人、诉讼起因、诉讼请求均相同,涉诉金额合计人民币7000万元。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从未审议过上述借款事项。关于前述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即使法院判决公司仍需按商票承兑汇票向深圳市富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兑,公司仍有权向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追索要求其承担最终责任,公司未来将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目前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沪0107民初4034号等材料;
2、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沪0109民初6630号等材料;
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沪0114民初6832号、6833号、6834号、6835号、6838号等材料。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