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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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临时停产的进展公告

2018-05-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公告编号:临2018-042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临时停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恒利达”)于2018年5月28日收到了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响环罚字[2018]23号、响环罚字[2018]39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响环罚字[2018]23号)

1、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三车间增加设置一个大气污染物排气口,危险废物仓库未采取防渗漏措施,部分危险废物未设置识别标志。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和“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12日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但向我局陈述“增加的排气口实为蒸汽排口,现已采取冷却后归并排放,原有危废已办理了转移手续,并按规范要求新建了危废仓库并设置标识。鉴于上述行为并非主观刻意而为,对环境未有任何损害,请求免于处罚”。经案审会讨论研究,参照《盐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给予减轻处罚。

2、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对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2)对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3)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3、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款十万元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每日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响水支行

户名:响水县财政局

账号:404601040000108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响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响环罚字[2018]39号)

1、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23日,响水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投资约7500万元建设河水纯化装置、MVR蒸发析盐装置和2500吨废水处理站,废盐贮存未采取防渗措施,擅自变更清下水排污口位置。上述行为已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和“未按规定设置废水排污口”,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9日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2、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2)对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3)对未按规定设置废水排污口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八十一万元。

3、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河水纯化装置、MVR蒸发析盐装置和2500吨废水处理站建设,待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废盐贮存采取防渗措施;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环评要求设置废水排污口。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款八十一万元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每日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响水支行

户名:响水县财政局

账号:404601040000108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响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主要风险提示

公司自2018年5月18日收到响水恒利达报送的《响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响环责改字[2018]24号)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成立了环保问题整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督促响水恒利达积极接受化工园区和相关部门的指导,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同时公司要求响水恒利达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响水恒利达正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环保处理标准和要求,并结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对《响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对于未依法报批的项目,响水恒利达正在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过程中。

在加快问题整改的同时,公司正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待整改完毕后提请复产验收工作,力争早日恢复生产。此外,响水恒利达利用此次停产时间,合理调整年度检修计划,对生产设施进行全面的维护检修,并进行设备升级改造。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响水化工园区的所有化工企业仍然处于全面停产状态。因暂时无法确定本次复产的确切时间,本次停产对公司生产及业绩的具体影响尚无法确定,公司将在响水恒利达复产时具体测算本次停产事项所造成的相关影响。

公司后续将继续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