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5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8-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8-039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3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6.3亿元,同比上升4.8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57亿元,同比上升17.42%,其中一至四季度的净利润分别为2,042.04万元、3,099.96万元、1,910.85万元、8,757.42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52亿元,同比下降71.49%,其中一至四季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67亿元、4.95亿元、-1.61亿元、1.86亿元。请详细说明:

(一)你公司收入、净利润均增长的情形下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大幅减少的原因;

(二)你公司分季度净利润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一)公司收入、净利润均增长的情形下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大幅减少的原因:

2017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52亿元,2016年为5.34亿元,同比减少3.82亿元,同比下降71.49%。其中,由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导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同比减少5.02亿元,由于其他经营活动引起的现金流同比增加1.20亿元。

2017年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71.13亿元,上年同期数为68.24亿元,增加2.89亿元,同比增加4.23%,与公司收入的增长幅度基本一致(收入同比增长4.87%),其他现金流入项目变动不大;2017年度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为61.66亿元,同比增加7.95亿元,主要是2015、2016年工程预收款金额较大,2017年度是相关项目的施工高峰期,导致本年度支付的工程款及工程物资采购支出同比增长较大,体现在营业成本的增加、存货的增加及应付账款的减少。

因此,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是导致2017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相比2016年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

(二)公司分季度净利润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1.分季度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

公司2017年一季度及三季度实现净利润大致相当,2017年二季度及2017年四季度实现利润增幅较大,主要原因是:

(1)2017年二季度净利润增幅较大的主要原因是清洁能源板块实现利润增长,比一季度增长1,599万元,一是广东省徐闻县鲤鱼潭光伏发电项目二季度(夏季)较一季度(春季)运行良好,实现净利润比一季度增加718万元;二是湖南安江水电站及桃江水电站二季度上游来水情况相对较好,实现净利润分别比一季度增加608万元、157万元。

(2)2017年四季度净利润增幅较大的主要原因,一是清洁能源板块净利润比一季度增长2,031万元,主要是广东省徐闻县鲤鱼潭光伏发电项目及全资子公司新疆粤水电能源有限公司因上网电量增加使得四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二是四季度工程建设板块实现净利润增长较快,主要原因是公司毛利率较高的重点项目广东省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PPP项目等水利项目四季度处于施工高峰期,工程进展顺利,营业收入增长较快。

2.分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反映的是当期经营活动收付款情况,其中经营活动收到的现金,包括不形成销售、不影响账龄的新签订合同预收款。分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收款会有滞后性,一般年底收款会相对集中,而年底收到的这部分资金对工程款、采购的支付大多会集中在次年一季度,导致一季度经营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其余三个季度;二是各会计期间内收到的预收合同款项不均衡;三是各会计期间采购等付现支出也存在不均衡的情况。

因此,公司分季度净利润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存在差异是合理的。

二、2015-2017年,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81.96%、82.4%和83.32%,连续三年在80%以上且持续上升,截至期末公司流动比率为93.79%。请详细说明:

(一)你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且逐年上升的原因、合理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二)请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分析你公司流动比率水平的合理性;

(三)请结合你公司的现金流情况及流动资产的构成,分析你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补充说明应对即将到期债务的具体措施。

回复:

(一)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且逐年上升的原因、合理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且逐年上升的原因

2016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同比增长0.44%,2017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同比增长0.92%,近两年资产负债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带息负债的增长。近三年带息负债分别为71.22亿元、78.69亿元、95.36亿元,近两年带息负债的增长率分别为10.49%、21.19%。带息负债增长较快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近年持续加大对清洁能源项目的投资,相关项目投资采用“自有资金+项目贷款”的筹资模式,项目贷款比例一般占项目总投资的80%左右,因此项目贷款余额增长较快。

2.合理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1)合理性:由于建筑工程的行业特性,建筑工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多数在80%左右。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在同行业中属中等水平,是合理的,风险可控的。公司资产负债率持续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因投资导致的带息负债增长,而公司的带息负债主要来自银行中长期借款,期限一般为10-15年,个别项目的借款期限超过20年,借款期限与投资项目的现金流匹配。截至2017年底,公司累计已投产发电的清洁能源项目总装机769.83MW,其中水力发电213MW,风力发电325.5MW,光伏发电231.33MW;已建成尚未投产发电光伏项目135MW。目前清洁能源项目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利润及较充足的现金流入,可以覆盖项目贷款的偿还本金和利息支付,公司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财务风险可控。

(2)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资产负债率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财务风险,可能影响公司的资信度、再融资能力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的评价;但资产负债率的增长主要是由于公司转型升级、投资增长导致的,从长期来看,是有利于公司提升核心竞争力、提高盈利能力的。

公司一直非常关注资产负债率的指标,将进一步采取相关措施加强债务风险管控,保持有息负债和无息负债的合理水平,改善公司的融资结构;努力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同时在投资方面更趋谨慎,放缓投资节奏,有效地控制财务风险。

(二)请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分析公司流动比率水平的合理性:

据分析,上市建筑工程企业流动比率均值约在1.2左右,公司期末流动比率为0.9379,略低于同行业建筑施工企业流动比率的均值。公司流动负债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商业信用形成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等无息负债;另一部分是银行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等带息负债。2017年末公司无息负债50.42亿元,占流动负债的66.79%;无息负债中预收款项和应付款项占比较大,分别是为28.68%、35.74%。由于公司工程项目多、施工期限较长,预收款项及应付款项的客户分散,相关负债按工程进度逐步支付,短期集中支付的概率很小,公司流动资产和实际流动负债配比度较好。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的流动比率仍处于合理水平。

(三)请结合公司的现金流情况及流动资产的构成,分析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补充说明应对即将到期债务的具体措施:

1.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

(1)2017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52亿元、-18.69亿元、12.83亿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4.45亿元。公司目前正处于转型升级时期,工程建设业务和清洁能源业务持续增长,经营现金流量为正;为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加大清洁能源的投资,扩大清洁能源的市场份额,因此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在经营现金流量不足以满足投资所需现金时,还需进行筹资活动,因此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公司现金流量健康,具备短期偿债能力。

(2)2017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资产为70.81亿元,主要是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存货构成,占流动资产的比率分别为16.77%、22.87%、20.91%、28.69%。从构成上看,应收款项占的比重较大,应收款项的回收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相应地,公司2017年12月31日流动负债为75.50亿元,其中,预收款项和应付款项占比较大,分别占比约28.68%、35.74%。由于公司工程项目多、施工期限较长,预收款项及应付款项的客户分散,相关负债按工程进度逐步支付,短期集中支付的概率很小。因此,考虑公司预收、应付款项的支付特点,且公司目前充足的在建合同项目及清洁能源项目都能持续稳定地带来较好的现金流入,能较好地保障公司偿还到期的流动负债,公司短期偿债能力的风险较小。

2.应对即将到期债务的具体措施

(1)公司已采取以下措施,提高应收款项的追收,确保按期偿还到期债务。

①针对已完工未结算项目形成的应收款项,公司将结算任务落实到各项目负责人跟进与业主的结算工作,争取早日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加快收款进程;针对已完工已结算项目且超出质保期限项目,由追款小组定时更新应收账款资料,并由相关负责人进行催收,提高追款工作效率。

②制定应收款项回收指标,应收账款奖罚管理办法与绩效考核挂钩,提高催讨人员的积极性和追收成效。

③加大清欠力度,利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公司权益,防止因诉讼时效期限届满而丧失胜诉权。同时加强呆账坏账的清理和会计处理,使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2)对正常运营的能源发电项目,确保安全运行,加强管理,提高发电效益,努力提高发电量;对限电运营的能源发电项目,继续加强与国家电网公司、地方电网公司、省调、地调沟通与联系,力争减少限电,增加上网电量负荷,提高经营收入,增加经营现金流入,确保按期偿还到期债务。

(3)公司本年度已签订和拟签订的银行授信协议总额预计达150亿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授信约70多亿元,授信额度充足,公司再融资能力较强。

(4)优化资本结构,多渠道拓宽融资模式,选择合理的举债方式,合理安排,确保按期偿还到期债务。

三、你公司报告期内正在进行的重大的非股权投资中,新疆木垒县老君庙风电场一、二期及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粤水电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进度均为100%,但截至报告期末上述项目累计实现的收益均为负。请补充说明上述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亏损的原因,是否与计划进度、预计效益保持一致,如不一致,请补充披露你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回复:

公司重大非股权投资项目新疆木垒县老君庙风电场一期(49.5MW)、二期(49.5MW)项目(以下简称“木垒老君庙风电一、二期”)及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粤水电光伏发电(20MW)项目(以下简称“和丰光伏”)的情况如下:

(一)项目进展情况

木垒县老君庙风电一、二期于2015年8月建成并网发电,和丰光伏于2016年6月建成并网发电,截至目前两个电站运行正常。

(二)亏损的原因

2017年,新疆地区弃风率为33%(木垒老君庙风电一、二期为28.51%),弃光率为22%(和丰光伏为28.98%),由于新疆地区弃风、弃光比较严重,导致上述两个项目发电机组受限不能按额定功率发电。

(三)与计划进度、预计效益是否保持一致

1.进度情况

根据《哈密东方民生新能源公司新疆木垒县老君庙风电场一期(49.5MW)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为12个月;根据《哈密东方民生新能源公司新疆木垒县老君庙风电场二期(49.5MW)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为12个月;木垒老君庙风电一、二期分期建设,计划建设总工期为24个月,实际工程建设工期为22个月,按计划进度完成。

根据《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粤水电光伏发电20MW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为6个月,实际工程建设工期为10个月,由于该项目施工遇4个月冬歇期,导致未按计划进度完成。

2.效益情况

根据《哈密东方民生新能源公司新疆木垒县老君庙风电场一期(49.5MW)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预计年平均效益约为774.17万元;根据《哈密东方民生新能源公司新疆木垒县老君庙风电场二期(49.5MW)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预计年平均效益约为937.56万元;木垒老君庙风电一、二期预计年平均总效益约为1,711.73万元,2017年度实现效益-841.50万元,效益未达预期。

根据《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粤水电光伏发电20MW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预计年平均效益约为365.83万元,2017年度实现效益-377.98万元,效益未达预期。

(四)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相较于2017年,今年新疆地区以及公司的风电和光伏项目的弃风、弃光率均有所下降。截至目前,新疆地区弃风率21.7%(木垒老君庙风电为17.16%),弃光率21%(和丰光伏为21.07%),弃风、弃光问题已经有一定好转。疆电外送第二条准东至华东±1100KV特高压输电线路已建成,将于2018年底正式投运,届时新疆地区的弃风、弃光问题将会得到进一步改善。公司将积极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如清洁供暖、电量市场化交易、大用户电量双边交易、争取国家及地方电力的各项优惠政策等,努力增加上网电量,提高发电收入。

四、报告期末,你公司存货余额为20.32亿元,其中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18.81亿元。

(一)请按项目列示2017年存货中重大“工程施工”变动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合同情况、合同金额、确认收入及收款情况。同时,请说明公司重大在手合同的结算情况是否和合同约定的结算模式一致,如有差异,请说明差异原因;

(二)报告期内,你公司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3,204.12万元,请分项目详细说明上述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合理、谨慎、充分。

回复:

(一)请按项目列示2017年存货中重大“工程施工”变动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合同情况、合同金额、确认收入及收款情况。同时,请说明公司重大在手合同的结算情况是否和合同约定的结算模式一致,如有差异,请说明差异原因:

1.2017年存货中重大“工程施工”明细表如下:

单位:万元

2.公司重大在手合同的结算情况与合同约定的结算模式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3,204.12万元,请分项目详细说明上述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合理、谨慎、充分:

公司本年末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3,204.12万元,主要系如下四个项目:

1.G105国道大石大桥扩建工程:年末存货跌价准备362.59万元。该项目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750.70万元,合同总收入为7,388.11万元,故期末预计损失362.59万元。

2.广东省水科院试验研究中心大楼续建工程:年末存货跌价准备798.33万元。该项目预计合同总成本为13,116.64万元,合同总收入为12,318.30万元,故期末预计损失798.33万元。

3.青龙水电站大坝工程:年末存货跌价准备1,360.58万元。该项目预计合同总成本为19,657.25万元,合同总收入为18,296.67万元,故期末预计损失1,360.58万元。

4.沐川县火谷水电站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年末存货跌价准备682.62万元。该项目预计合同总成本为12,728.54万元,合同总收入为12,045.92万元,故期末预计损失682.62万元。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涉及预计损失的是其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计入存货跌价准备。按照存货准则中关于期末计提减值准备的要求,公司期末对其进行减值测试。

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时,公司根据每个项目施工情况,从合同收入和预计总成本两方面进行:(1)对合同收入的确认:期末复核工程项目的情况,对合同变更的项目,必须需取得与对方签订的工程变更补充协议,从而确认期末合同收入;(2)对预计总成本确认:根据每个项目的施工进度及实际成本发生情况,由经济部门会同各项目施工单位对预计总成本进行更新,从而确认期末预计总成本。在合同收入和预计总成本谨慎确认的基础上,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预计损失进行计算。

以上可以确认公司年末存货跌价准备是合理、谨慎、充分的。

五、报告期内,你公司共有7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请详细说明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回复:

2017年,公司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原董事魏志云先生,原副总经理魏国贤先生、曾令安先生、陈鹏先生、范贻秋先生、蒋传桂先生和罗凌云女士。

原董事魏志云先生,原副总经理魏国贤先生、曾令安先生、陈鹏先生、范贻秋先生、蒋传桂先生和罗凌云女士由于工作原因申请辞去所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

上述人员辞去上述所任职务后,仍在公司任职,目前担任的职务如下:

(一)魏志云先生:公司党委委员,公司全资子公司粤水电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

(二)魏国贤先生:公司参股子公司广东省北江航道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三)曾令安先生:公司鉴江工程处主任,控股子公司广东粤水电韩江水利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支部书记、法定代表人;

(四)陈鹏先生:公司全资子公司东南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法定代表人;

(五)范贻秋先生: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南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中南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水桃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中南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广水安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六)蒋传桂先生: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粤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七)罗凌云女士:公司全资子公司粤水电建筑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全资子公司福鼎市福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上述人员的辞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的管理层结构得到优化,符合公司进一步加强经营班子建设、提高决策执行效率、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发展方向。上述人员任职的子公司是公司的工程建设、能源板块的实施主体,他们辞去所任董事、副总经理职务后,有更多的精力管理好子公司,有利于公司工程建设、能源板块业务的发展。

六、报告期内,你公司募投项目Ф8780mm盾构施工设备购置项目效益未达预期,请补充披露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效益未达预期的具体原因及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回复:

Ф8780mm盾构施工设备购置项目为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一,补充说明情况如下:

(一)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Ф8780mm盾构施工设备购置项目包括4台盾构机,该募投项目计划投资39,223.64万元,截至目前已投入38,489.15万元,仅剩余该项目配套采购的龙门吊车19.90万元质保金未付,项目已基本实施完毕。其中2台盾构机于2012年投入使用,另2台盾构机于2015年投入使用,前后用于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和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广佛环线项目。

(二)效益未达预期的具体原因

一是公司承接的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直径8780mm盾构机施工量减少,导致公司盾构工程业务量不达预期。二是广州地质条件复杂,公司承接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广佛环线项目掘进难度大,掘进里程较少,工程施工进度较慢,同时盾构机损耗大,成本偏高。三是由于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投资计划的调整以及征地拆迁等原因,项目工期延长,导致公司施工费用增加。

(三)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一是积极开拓市场,目前城市和城际轨道交通市场体量大,大直径盾构隧道占比较以往提高,公司将努力承接珠三角城际城市轨道交通及水资源配置等项目,提高设备利用率。公司于2017年已经承接广州地铁22号线土建工程,该工程拟投入4台8780mm直径盾构机,隧道总长度约14公里,能较好的衔接这四台盾构机施工。二是通过提前策划技术方案、成立技术攻关小组,按要求突出重点环节、定期分析安全质量及进度等方式提高施工效率,降低施工成本;三是加强内控管理,积极开展设备精细化管理,提升设备效率。

通过上述改善措施,有利于实现提高Ф8780mm盾构机使用效率、增加收入、降低成本、提升效益。

七、报告期内,你公司销售现金比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为2.3%,较去年同期下降72.82%。请说明上述指标变化的原因,并对比分析你公司最近三年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发生变化。

回复:

(一)公司2017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52亿元,较上年同期的5.34亿元,减少3.82亿元,同比下降71.49%;公司2017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87%。因此,公司2017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降是公司销售现金比率较上年同期下降的主要原因。2017年度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为61.66亿元,同比增加7.95亿元,主要是2015、2016年工程预收款金额较大,2017年度是相关项目的施工高峰期,导致本年度支付的工程款及工程物资采购支出同比增长较大。

(二)通过对比分析,公司近三年的收入确认政策未发生变化。

八、报告期末,你公司尚存在部分重大未决诉讼,请你公司详细说明诉讼进展情况、预计负债确认情况及合理性。

回复:

2016年4月,公司以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宛达昕公司”)、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集团公司”)为被告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豫民初14号),要求宛达昕公司支付拖欠公司已完成工程造价、人工和材料调差等工程款共计349,673,724.91元。2016年9月,宛达昕公司以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行增城支行”)为被告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豫民初43号),要求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违约金等共计275,402,257.20元。

(一)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已经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宛达昕公司、博源集团公司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现处于一审上诉阶段,具体情况如下:

1.一审判决情况

2018年4月2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公司诉宛达昕公司、博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豫民初14号):①宛达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款343,406,547.75元,并自2016年3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②宛达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2,386,829元并支付利息50万元;③博源集团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④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⑤驳回宛达昕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959,602.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4,602.77元。由公司负担36,336.77元,宛达昕公司负担1,928,266元。反诉费用394,746.03元,由宛达昕公司负担。

(2)宛达昕公司诉公司、中国建行增城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豫民初43号):驳回宛达昕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3,932元,保全费15,000元,合计818,932元,由宛达昕公司负担。

2.一审上诉情况

(1)宛达昕公司上诉情况

2018年5月2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宛达昕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

①公司诉宛达昕公司、博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豫民初14号):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宛达昕公司提出的第一、三、五项反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②宛达昕公司诉公司、中国建行增城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豫民初43号):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宛达昕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2)博源集团公司上诉情况

2018年5月7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博源集团公司就公司诉宛达昕公司、博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豫民初14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将第三项判决内容改判为:驳回公司主张博源集团公司对宛达昕公司应承担的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预计负债确认情况及合理性

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公司判断该案胜诉可能性较大,不用计提预计负债。2018年4月2日,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是合理的。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