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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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8-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76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公告编号:2018-055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蒋九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威股份”)于2018年5月30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蒋九明先生的告知函,蒋九明先生于2018年5月30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文件。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于2018年4月12日在其《2017年年度报告》之重大诉讼情况中披露,华安证券作为“华安理财安兴3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指令,因蒋九明违约,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根据华安证券披露的信息,已就本次诉讼作了风险提示,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披露的《关于大股东股份冻结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4)。现将本次诉讼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蒋九明先生送达的《告知函》,蒋九明先生于2018年5月30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出具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18)皖民初21号]及诉讼相关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文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蒋九明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

二、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被告:蒋九明,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一)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前清偿融资本金275,000,000元;

3、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融资本金之日止的融资利息(以融资本金27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融资利息为3,815,625.00元);

4、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融资本金275,000,000元为基数,按单日违约金率为0.05%计算,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融资本金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融资利息为9,479,731.25元);

5、 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质押给原告的45,000,000股顺威股份股票(证券代码002676)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和375,000元现金分红在本诉状第2、3、4、6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6、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主要内容

2016年9月29日,原告作为“华安理财安兴3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安兴31号资产计划”与被告签订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2016年9月29日,根据该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相关业务规则,被告以45,000,000股顺威股份股票(证券代码:002676;原始质押25,000,000股,根据顺威股份实施的2016年“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8股”权益分派方案,质押股份数由25,000,000股变为45,000,000股)向原告(代表“安兴31号资产计划”)质押融资人民币275,000,000元,约定初始交易日为2016年9月29日,回购交易日为2018年9月25日,回购年利率5.55%。按照业务协议约定,被告应按季支付利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被告应在结息日次日支付当期利息,在到期日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根据业务协议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标的证券于交易日日终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155%时,被告未按约定追加质押证券、追加保证金、提前前部分偿还或提前购回的,或当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等于或低于止损线/最低线135%时,视为构成被告违约。2018年1月22日,被告的该笔业务的履约保障比率为153.83%,已经低于预警线,原告于同日向被告发送了《顺威股份质押预警通知》,要求被告采取相关措施履行补仓等相关义务,被告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补救;2018年1月24日,被告的该笔业务的履约保障比率为124.65%,已经低于业务协议约定的止损线/最低线,原告又向被告发出警示通知,但被告仍未采取任何措施。

根据协议约定,发生被告股票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冻结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回购质押股票。原告要求被告于2018年1月10日前提前回购质押的股票,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及原告要求履行回购义务,该等情形均属于合同约定的视为或构成被告违约的情形。

为维护原告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委托人指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业务协议的相关规定,特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被申请人:蒋九明,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蒋九明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蒋九明银行存款2.9亿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为该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蒋九明银行存款2.9亿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以上关于蒋九明先生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情况,可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披露的《关于大股东股份冻结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4)。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备查文件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18)皖民初21号]及诉讼相关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皖民初21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