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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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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18-02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5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 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刘宝生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长何纪武先生、董事童小川先生、董事金焘先生、独立董事张华民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此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监事黄彪先生、沈余生先生、曹明江先生、刘藏会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此次会议;

3、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善君先生出席本次会议;总经理刘宝生先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韩军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8年度预计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7.01、议案名称:审议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2、议案名称:审议2018年度关联销售相关额度上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3、议案名称:审议2018年度关联采购相关额度上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4、议案名称:审议2018年度日关联存/贷款额度上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5、议案名称:审议2018年度其他关联交易额度上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为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上限》的议案

8.01、议案名称: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26亿元授信额度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8.02、议案名称: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15亿元授信额度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2017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6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第7项议案及其子议案、第8.02项议案、第13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且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回避表决,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第9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且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自然人股东刘宝生、张德林、关联法人股东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风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第1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宁、刘瑞元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