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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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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8-06-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8-061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累计涉案的金额: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54,379.3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65,403.46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3,863.41万元)的1692.89%。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披露了公司、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控股”)与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悦煤炭”)、贵州新益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矿业”)及广西金伍岳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伍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7月11日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成”)与柳州市白莹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白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10月31日披露了湖南中成与株洲鸿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新实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于2018年5月5日披露了湖南中成与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防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四个案件涉诉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7,610,615.70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分别详见公司当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柳化管理人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6-076、2017-068、2017-094、2018-054)。现将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总结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柳化控股与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及金伍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柳化控股因与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及金伍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9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简称“广西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偿还债务款人民币 13579.3 万元;②判令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违约金(因被告逾期支付债务款)人民币10612.3365万元(从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此后按此标准另计);③判令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原告支出的一审阶段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8万元(此后发生的律师费另计)。以上三项合计:24449.6365万元。④判令被告三金伍岳对被告一鑫悦煤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本案的诉讼费由全部被告承担。公司针对本次诉讼已向广西高院申请财产保全。2016年11月8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民事反诉状,公司被反诉。

本案已经于2016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经核对证据及对账后,公司及柳化控股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如下:①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偿还债务款人民币 9649.07万元;②被告一鑫悦煤炭、被告二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违约金(因其逾期支付债务款)人民币 10321.4995 万元(从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此后按此标准另计);其余诉请不变。

广西高院于2017年5月26日做出一审判决并出具(2016)桂民初 26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尚欠债务款项9649.07万元。②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以应付尚欠款项 9649.07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标准,自2016年3月18日起计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③鑫悦煤炭向公司、柳化控股支付律师代理费258万元。④金伍岳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驳回公司、柳化控股的其他诉讼请求。⑥驳回金伍岳的反诉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1053228.5 元(公司、柳化控股已经预交 1264282 元),公司、柳化控股负担315968.50元,鑫悦煤炭、新益矿业、金伍岳负担73726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金伍岳负担。本院退回公司、柳化控股21105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金伍岳、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驳回公司、柳化控股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金伍岳的反诉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公司、柳化控股承担。

最高法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终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053228元,由金伍岳、鑫悦煤炭、新益矿业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2016年10月11日、2016年11月9日、2016年11月10日、2017 年6月1日、2017 年6月20日、2018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6)、《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6-077)、《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6-080)、《关于公司被反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2)、《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0、2017-060)、《柳化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

公司已向广西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广西高院已受理并于2018年5月21日做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2、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诉讼处于强制执行阶段,对方履行判决的情况存在不确定性,若鑫悦煤炭、新益矿业、金伍岳能履行完毕本诉讼判决,则公司将收回债权款9649.07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等,届时公司将冲回之前相应的已计提的坏账准备4,824.53万元,则公司利润将增加4,824.53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金额等。

二)柳州白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柳州白莹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2日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决湖南中成立即向柳州白莹支付货款121,856.80元及逾期利息2,000元(暂计算至起诉时,要求按年利率继续计算支付至货款全部付清为止);②判决湖南中成向柳州白莹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代理费7,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石峰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做出(2017)湘0204民初1278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由湖南中成向柳州白莹支付所欠货款本金121,856.8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元,两项合计123,856.80元,此款由湖南中成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向柳州白莹一次性支付完毕;②本案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1,462元,诉讼保全费1,177元,合计2,639元,由湖南中成承担;③柳州白莹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2017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83))

本案调解书已生效,湖南中成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目前,柳州白莹向石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柳州白莹申请强制执行,湖南中成面临支付货款121,856.8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639元,执行费1,797元以及相应的债务利息等。违约金、债务利息、受理费、执行费的支出将直接影响本期利润。

三)鸿新实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鸿新实业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9月19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向鸿新实业支付货款162,938.90元;②判令湖南中成支付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62,938.9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8日起以年利率6.5%的标准计收利息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③判令湖南中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石峰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做出(2017)湘0204民初2567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原告与被告一致确认:截至2017年10月20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2,938.9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于2018年4月20日前支付至原告账户上;②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此次纠纷就此了结。本案案件受理费3,558元,减半收取1,779元,被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或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4))

本案调解书已生效,湖南中成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目前,鸿新实业向石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鸿新实业申请强制执行,湖南中成面临支付货款162,938.90元,案件受理费1,779元,执行费2,370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及利息等。违约金、利息、受理费、执行费的支出将直接影响本期利润。

四)河南防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河南防腐因与湖南中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11月15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35,120元;②判令被告以835,12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直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石峰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做出(2017)桂0204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中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防腐支付欠付的工程款835,120元,并以实际欠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151元,由被告湖南中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柳化管理人关于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4))

该一审判决已生效。目前,河南防腐向石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河南防腐申请强制执行,湖南中成面临支工程款835,120元,案件受理费12,151元,执行费10,751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及利息等。违约金、利息、受理费、执行费的支出将直接影响本期利润。

二、公司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54,379.3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65,403.46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3,863.41万元)的1692.89%。

1、 公司被起诉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54,379.3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2、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公司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管理人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