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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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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6-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70 证券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0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6月4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4日9:30-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3日15:00至2018年6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大会召集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玉昆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3,160,2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4.8366%。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3,151,2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4.8285%。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81%。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81%。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83,158,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5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333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6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83,158,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2,0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7778%;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83,16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2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77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何超、赵明清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香山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德恒06G20170271-00004号)。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