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8-063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6月5日,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内民终175号民事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南充羽绒制品厂(现更名为南充华塑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中谋投资有限公司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详细情况见2011年1月13日、2012年8月11日《中国证劵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2011-004号、2012-041号公告;2017年6月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7-051号公告。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上诉人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华塑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公司)、中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谋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1民撤3号民事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1民撤3号民事裁定。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中【2011】呼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为湖北荆州天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南充羽绒制品厂因签订《关于担保注册资金不实补偿实施协议》而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淄华公司并不是该协议的法律关系当事人。淄华公司主张因前任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其作为继任股东将承担连带责任而使股东权益受侵害,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调整范畴,与案涉裁定案件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证明淄华公司与该裁定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淄华公司不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淄华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淄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内民终175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