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审核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通过公司内网发布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人力与资源管理中心反馈意见。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