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聚隆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9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27,500,000股,占总股本的63.7500%;实际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数量为56,534,188股,占总股本的28.2671%。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6月12日(星期二)。
3、董事杨劲松先生因伤住院治疗,暂时无法正常履职,待其康复后将继续履行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聚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15,000万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48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0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56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5年6月10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0,000万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0,000万股,其中限售股份数量为127,500,000股,占总股本的63.7500%;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27,500,000股,占总股本的63.7500%;实际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数量为56,534,188股,占总股本的28.267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情况如下:
■
■
■
2、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直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4、股东的减持行为仍需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要求。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6月12日(星期二)。
2、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27,500,000股,占总股本的63.7500%;实际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数量为56,534,188股,占总股本的28.267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7位,包含宁国汇智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家合伙企业和16位自然人。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注:(1)刘翔、刘军、张芜宁、宁国汇智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周郁民、孔德有、叶挺、方明江、章武、周国祥、刘宗军、邵文潮、潘鲁敏、柳洁、阮懿威、戴旭平、吴东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有的限售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上市流通;
(2)刘军为公司董事长,刘翔为公司董事、总经理,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其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25%;
(3)原董事、副总经理张芜宁、周郁民,原董事会秘书阮懿威原定任期届满日为2017年12月4日。其中:2017年11月27日,公司完成了董事会换届同时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张芜宁、周郁民任期届满后离职;阮懿威于任期届满日前的2017年8月30日辞职。张芜宁、周郁民、阮懿威未再担任公司董监高职务,以上人员原定任期届满日和离职时间距本公告日均已满6个月;
(4)原监事钟建新、桂书宝分别通过宁国汇智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12,000股、22,000股。钟建新、桂书宝原定任期届满日为2017年12月4日,2017年11月27日,公司完成了监事会换届,钟建新、桂书宝任期届满后离任。钟建新、桂书宝未再担任公司董监高职务,以上人员原定任期届满日和离职时间距本公告日均已满6个月。
5、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6、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如下:
■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1、聚隆科技本次解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数量和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聚隆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