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 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41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涉案金额:332,269,307.50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执2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 2016年9月27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荣辉”)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8,906.94万元,并要求陈灿文、仲瑾、陕西荣辉厦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福兴、黄胤、李俊龙、粘淑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0月11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2”号公告。
2.2016年9月7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瑞鑫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瑞鑫达”)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5,372.11万元,并要求孔建利、牟丽娜、周云鹏、王莒洲、张福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4”号公告。
3. 2017年11月20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济南百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百世”)支付拖欠货款21,761,791.49元及资金占用费7,308,253.51元,并要求张永华、张永仕、栾晓龙对济南百世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1月3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005”号公告。
4. 2016年11月15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内蒙古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厦工”)支付拖欠货款24,489.67万元,并要求靳卫华、陈波在6,000万元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刘峰在2.2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内蒙古华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华银”)、王文俊、温卫钟在2.27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1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7”号公告。
2017年5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闽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内蒙古厦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5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7-054”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8年4月23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西安荣辉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西安荣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49,226,855.93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2016年9月27日为36,853,388.30元,此后以49,226,855.93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及保全费5,000元。
2.陕西荣辉厦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西安荣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西安荣辉追偿。
3. 陈灿文、仲瑾对西安荣辉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西安荣辉追偿。
4. 江福兴、黄胤对西安荣辉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7,475,86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西安荣辉追偿。
5.如果西安荣辉、陈灿文、仲瑾、陕西荣辉厦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福兴、黄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 本案案件受理费487,147元,由公司负担16,349元,由西安荣辉、陕西荣辉厦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70,798元。陈灿文、仲瑾应对西安荣辉、陕西荣辉厦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中的291,800元部分承担共同负担责任,江福兴、黄胤对西安荣辉、陕西荣辉厦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中的229,179元部分承担共同负担责任。
(二)2018年5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青岛瑞鑫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青岛瑞鑫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31,435,235.02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截止2016年9月4日,资金占用费为22,138,908.14元,从2016年9月5日起,①以尚欠货款20,151,534.7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至尚欠货款20,151,534.70元实际清偿之日;②以尚欠的2013年新增货款10,097,825.13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尚欠货款10,097,825.13元实际清偿之日;③以尚欠的2015年新增货款419,458.83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至尚欠货款419,458.83元实际清偿之日;④以尚欠的2016年新增货款766,416.36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资金占用费至尚欠货款766,416.36元实际清偿之日)。
2.孔建利、周云鹏、王莒洲、张福利对青岛瑞鑫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青岛瑞鑫达追偿。
3. 牟丽娜对青岛瑞鑫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以2,000万元为限,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青岛瑞鑫达追偿。
4. 如果青岛瑞鑫达、孔建利、牟丽娜、周云鹏、王莒洲、张福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406元,由青岛瑞鑫达、孔建利、周云鹏、王莒洲、张福利、牟丽娜共同负担309,557元,公司负担849元。
(三)2018年5月31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济南百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8)闽02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济南百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21,761,791.4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975,181.11元。
2.张永华、张永仕、栾晓龙对济南百世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济南百世追偿。
3.如果济南百世、张永华、张永仕、栾晓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485元,由济南百世、张永华、张永仕、栾晓龙共同负担。
(四)公司与内蒙古厦工合同纠纷案一案(2016)闽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5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内蒙古厦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如下:
1. 依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内蒙古厦工、内蒙古华银、刘峰、王文俊、温卫钟财产,支付申请人货款229,845,425.06元及自2017年6月2日起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延迟履行金。
2. 限制刘峰、王文俊、温卫钟和内蒙古华银法定代表人赵焕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 限制刘峰、王文俊、温卫钟和内蒙古华银法定代表人赵焕出境。
4. 本案执行费用由内蒙古厦工、内蒙古华银、刘峰、王文俊、温卫钟负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7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