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106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相关诉讼文件,现将公司涉及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川民初53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颜静刚(被告三)、梁秀红(被告四)
2、诉讼起因
2017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相关《贷款合同》、《质押合同》。《贷款合同》约定原告一次性向被告一发放人民币550,000,000元的贷款用于收购周发章持有的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49%的股权,如被告一涉诉,原告有权提前宣布贷款到期并一次性收回贷款本息,同时有权要求被告一支付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一以其持有的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49%的股权为其《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费用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同日,被告二、三、四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就被告一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了全部贷款,并就股权质押办理了登记。
2018年1月17日以来,被告一股票价格出现了异常波动,各被告均牵涉多起诉讼事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贷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50,0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复息、罚息;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5,000,000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
(4)判令被告一以其持有的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49%股权在担保范围内对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质押物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8)川民初53号等材料。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