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66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18-052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62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4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6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4,4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玲珑集团有限公司、英诚贸易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62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358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35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6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咨询地址:山东省招远市金龙路777号

联系部门: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5-8242726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18-053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资产减值

测试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收购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玲珑机电”)100%股权。公司已于2018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2017年度业绩完成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0),现将玲珑机电减值测试情况结果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玲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以人民币67,107.09万元的交易价格从玲珑集团购买其全资子公司玲珑机电100%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本次收购交易经本公司2015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5年5月8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2015年6月17日,玲珑机电100%的股权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至本公司名下。

二、标的资产承诺情况

玲珑集团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玲珑轮胎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项目评估,确定评估值并出具《评估报告》。本公司将根据评估师对标的资产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减值测试,出具《减值测试报告》,确定标的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及减值金额,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届时根据减值测试审核报告,业绩承诺期届满时,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已补偿金额,玲珑集团将对玲珑轮胎另行补偿,另行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在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未达承诺净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前述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玲珑机电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三、本次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情况

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圆开评估”)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项目评估,根据天圆开评估出具的天圆开评报字[2018]第000072号《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投资减值测试所涉及的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玲珑机电100%股东权益的评估值为人民币84,611.53万元。

玲珑机电于2015年6月17日(过户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间未发生股东增资、股东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玲珑机电100%股权评估价值与交易作价人民币67,107.09万元相比,增加人民17,504.44万元,因此标的资产于2017年12月31日未发生减值。据此公司编制了玲珑机电于2017年12月31日的100%股权减值测试报告(简称“减值测试报告”)。

公司已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减值测试报告专项审核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2017号)。

四、备查文件

1、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山东玲珑机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减值测试报告专项审核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8)第2017号)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