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8-076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6月5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8年6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湖北福星惠誉江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汉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近日,原债权人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拟将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惠誉”)之全资子公司江汉置业人民币523,799,834.65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江汉置业按有关约定向信达资产分期偿还上述债务;福星惠誉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远鹏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部分房产作抵押,公司为江汉置业偿还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江汉置业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8-077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惠誉”)之全资子公司湖北福星惠誉江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汉置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原债权人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非关联方,以下简称“转让方”或“华天建设”)于近日共同签署《债权收购协议》;江汉置业与信达资产就分期偿还上述债务签订《分期付款合同》,福星惠誉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远鹏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鹏新天地”)与信达资产签订《抵押合同》,公司与信达资产签订《保证合同》。其中,《分期付款合同》与《债权收购协议》合称“主合同”。上述合同及协议约定,转让方拟将其对江汉置业人民币523,799,834.65元的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江汉置业按《分期付款合同》相关约定向信达资产分期偿还上述债务;远鹏新天地以其拥有的部分房产作抵押,公司为江汉置业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江汉置业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本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债务人)江汉置业: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24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杨汊湖特8号,法定代表人谭少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5,955,655,791.31元,负债3,487,377,797.82元,净资产2,468,277,993.49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下同)0元;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元,利润总额-9,033,065.05元,净利润-6,777,298.39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18年3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7,811,771,636.04元,负债5,344,311,270.63元,净资产2,467,460,365.41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257,068,115.97元;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现营业收入0元,利润总额-128,847.83元,净利润-128,847.83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该公司最新信用等级为AA级。
三、担保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务形成的情况
转让方于2016年9月17日、2017年6月17日分别与江汉置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经双方确认,截至本合同签订日,江汉置业尚余人民币523,799,834.65元应付借款未支付。现转让方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信达资产。
2、《债权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华天建设
收购方:信达资产
债务人:江汉置业
标的金额:人民币523,799,834.65元
协议生效日期:本协议经各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分期付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务人:江汉置业
债权人:信达资产
标的金额:人民币523,799,834.65元
补偿金年率:8.5%
付款期限:自支付日起24个月内,债务人应分期向信达资产支付标的金额;
协议生效日期: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抵押人:远鹏新天地
债权人:信达资产
标的金额:人民币523,799,834.65元
抵押物:赛格柏狮电子大厦二期厂房
担保期限: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准。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被担保人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及责任,包括《债权收购协议》和《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及因违反《债权收购协议》和分期付款合同》而产生的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主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协议生效日期: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5、《保证合同》
债权人:信达资产
保证人:本公司
担保本金:人民币523,799,834.65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被担保人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及责任,包括《债权收购协议》和《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及因违反《债权收购协议》和分期付款合同》而产生的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主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自《分期付款合同》项下各期债务到期之日起算,并均至《分期付款合同》项下分期付款宽限期终止日后两年止;《债权收购协议》发生违约且债权人要求承担相应责任之日起两年;提前或延期通知重新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合同生效: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反担保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反担保人(债务人):江汉置业
被保证人:本公司
反担保范围:基于《质押合同》为债务人代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上述担保合同约定需代为承担的一切费用)以及为实现追偿权所发生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反担保期间:本承诺函签订之日起至本公司为债务人代偿之日后三年。
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生效时间:自反担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有利于优化子公司债务结构,促进城中村改造项目快速开发。江汉置业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667,853.99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180,769.83万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667,853.99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62.36%)、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180,769.83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14.94%),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逾期担保为0。
六、备查文件
1、本次担保相关合同;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