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101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中麦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38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中麦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系上市公司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在线”)的第二大股东,2015年11月你公司在《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中作出股份锁定的承诺:以标的公司股权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得设定任何第三方权利。经查,2017年12月你公司将持有的600万股巴士在线股票质押给浙江海洋力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的134.1115万股巴士在线股票质押给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份锁定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作出如下整改,并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我局。
一、及时对上述734.1115万股巴士在线股票解除质押。
二、对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证券市场承诺的行为展开自查。
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所作承诺。
如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亦会将该《关于对中麦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转交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102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39号、《关于对周鑫、王献蜀、蒋中瀚、吴旻、林盼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42号(以下统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39号
“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未按会计准则要求确认收入
你公司下属子公司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科技”)未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营业收入。2017年巴士科技对未签订销售合同、未取得交付确认函的业务收入进行了确认,对2017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报告业绩的准确性产生了影响。
二、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
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部分高管在公章使用过程中违反《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其行为凌驾于公司内部控制之上,导致了部分涉诉案件的发生。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十条、四十五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及时修正并披露2017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报告业绩。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展开自查,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请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告和自查报告报送我局。
如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周鑫、王献蜀、蒋中瀚、吴旻、林盼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42号
“周鑫、王献蜀、蒋中瀚、吴旻、林盼东:
经查,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在线”)存在如下问题:
一、未按会计准则要求确认收入
巴士在线下属子公司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科技”)未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营业收入。2017年巴士科技对未签订销售合同、未取得交付确认函的业务收入进行了确认,对2017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报告业绩的准确性产生了影响。
二、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
巴士在线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部分高管在公章使用过程中违反《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其行为凌驾于公司内部控制之上,导致了部分涉诉案件的发生。
巴士在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十条、四十五条规定。
巴士在线董事长周鑫、时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王献蜀、时任副总经理吴旻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巴士在线时任董事会秘书蒋中瀚、巴士科技财务总监林盼东对公司定期报告业绩披露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予以警示。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出的上述问题,将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103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
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
文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送达的案号分别为(2018)赣01民初8号、(2018)赣01民初9号、(2018)赣01民初10号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31)、2018年3月20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54)、2018年5月26日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95),详细披露了“赵从宾诉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高霞、王献蜀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以及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提起诉讼的一审裁定和终审裁定情况。”内容详见2018年2月9日、2018年3月20日、2018年5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告。
二、本次收到《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法院要求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到南昌中院分别就案号(2018)赣01民初8号、(2018)赣01民初9号、(2018)赣01民初10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开庭审理。
南昌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公司。
上述案件南昌中院决定由张美燕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玉秋、审判员谢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