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446证券简称:金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7
债券代码:143367 债券简称:17金证01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1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1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53,210,48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449,525.00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由公司直接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杜宣、李结义、徐岷波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1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6393989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0446 证券简称:金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8
债券代码:143367 债券简称:17金证01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询函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673号),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近日,你公司发布了《关于出售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和《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作进一步核实和补充说明。
一、关于出售股权
根据公告,你公司拟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龙博通或标的公司)60%的股权以22,14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北京联龙科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龙科金),联龙科金的法定代表人为刘琦。联龙博通系公司2015年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以现金方式向刘琦等15名交易对方置入的资产。
1.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对公司影响重大,理应审慎决策,但公司在收购完成3年后即将重组标的公司多数股权出售给其原股东。根据相关公告,联龙博通2015年至2017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累计为8,940.40万元,较基本对价对应的业绩承诺完成率为115.66%,较2015年至2017年累计预测净利润的完成率为83.63%。请公司:(1)补充披露本次股权出售的交易背景、筹划过程,并说明交易各方在前期实施重组时是否已达成相关协议或安排;(2)结合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补充披露联龙博通目前业务开展情况及收购后整合情况等,并说明公司对其未来盈利能力的判断以及是否与前期判断存在差异,若存在差异,请说明原因;(3)结合问题(1)、(2),补充说明公司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满,随即将标的公司多数股权出售给其原股东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和业绩情况,补充说明本次交易对公司业务发展以及未来业绩的影响。
2.根据相关公告,前次重组,联龙博通经评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59,031.01万元(增值率为556.37%),公司实际取得联龙博通100%股权合计对价41,565万元,60%股份对应对价为24,939万元。本次交易以联龙博通经评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46,778.03万元(增值率498.30%)扣除累计未分配利润9978.02万为定价参考依据,60%股权对应对价为22,145万元。此外,联龙科金拥有未来60个月内以同等定价方式确定的价格继续购买公司所持联龙博通的30%股权的权利。请公司:(1)结合联龙博通股权的取得成本以及本次交易的定价,充分说明本次交易定价的合理性,以及两次资产交易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2)联龙博通截止2017年底经审计的累计未分配利润9978.02万应由上市公司享有,但协议约定该累计未分配利润需自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后36个月内、48个月内和60个月内,分别向公司支付30%、30%和40%。补充说明做出以上支付安排的主要考虑,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是否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3)补充说明做出购买权约定的主要考虑,是否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关于对外投资
根据公告,你公司拟以增资及股份受让的方式获得Touchance Corp.达钱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钱国际)51%的股份,截至2017年12月31日,达钱国际的资产净额为536.37万元人民币,交易对价为现金1,530万美元,溢价率较高。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鉴于达钱国际主要资产是持有艾扬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扬软件)80%的股权,请公司补充披露:(1)艾扬软件目前的业务发展现状及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2)本次对外投资的主要考虑;(3)本次对外投资溢价率较高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4)本次对外投资是否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4.公告显示,本次交易的前提是达钱国际已签订100%收购MC Technologies Inc.(以下简称伯利兹MC)股份的协议,并确保伯利兹MC已合法拥有MultiCharts LLC(RUS)(以下简称俄罗斯MC)100%的股份。请公司结合伯利兹MC、俄罗斯MC的基本情况补充说明设定此项交易前提的主要考虑。
三、请公司全体董事对上述事项依次发表意见,请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
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在2018年6月15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述函件要求,公司正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将尽快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