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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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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股份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2018-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8-051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股份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义嘉华”)与股东李勤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了《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勤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或“原协议”)。宏义嘉华拟收购李勤持有公司股份的36,870,8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公司已于2018年1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对《股份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披露。

2018年6月13日,宏义嘉华与李勤签署了《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勤之间<股份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基于实际情况和市场因素的变化,经双方友好协商,对原协议中约定的股份收购价款及支付方式做出修改。

现将《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甲方: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李勤

1、对原协议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股份收购价款,修改如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423,276,898.80元,每股转让价格为11.48元。

2、对原协议第三条第3款约定的支付方式,修改为按照下述约定进行支付:

(1)第一期支付:甲方应向共管账户内支付42,327,689.88元。

于补充协议签署日之前,甲方已实际向共管账户内支付了47,000,000.00元。该笔款项中,42,327,689.88元作为修改后的第一期支付价款,剩余4,672,310.12元视为第二期支付款项中甲方预付的部分,保留于共管账户中。

(2)第二期支付:自标的股份完成登记过户之日起12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部分380,949,208.92元(包含上述预付部分)。

在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支付金额时,应当扣除上述预付部分4,672,310.12元,仅需实际支付376,276,898.80元。

3、除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表明的修改内容以外,各方仍遵守原协议中有关约定履行。

备查文件:《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勤之间<股份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