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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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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7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 0.12 元,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为人民币 0.12 元,不代扣所得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4月25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年6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87,799,85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0,535,982.12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之外的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8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东楼

邮 编:063018

联系电话:0315-2812013

传 真:0315-3026507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