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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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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65 证券简称:科信技术 公告编号:2018-035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6月15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6月14日—2018年6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4日15:00至2018年6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家社区高新科技园汇业路南科信小区第1栋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登志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6,189,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75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6,18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75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共计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18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30股,弃权0股。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4,658,492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3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傅麒霖律师和宋晏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他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15日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电子数据等,有关副本材料、电子数据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5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公告了《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6月15日(星期五)15:00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家社区高新科技园汇业路南科信小区第1栋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登志主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4日15:00至2018年6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6,18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75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共计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综上,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6,189,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758%。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

(三)鉴于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公司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投票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36,18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3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4,658,492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30股,弃权0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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