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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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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8-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15 证券简称: 中兴商业 公告编号:ZXSY2018-27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简称抚顺中兴)分别收到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辽04民初117-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抚顺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抚顺苏宁)

被告: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被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1日,抚顺中兴与案外人抚顺时代广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时代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案涉房产及地下一层出租给抚顺中兴,租赁期限为自2007年12月1日起算,为期10年。

2011年5月9日,抚顺苏宁与案外人时代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案涉房屋,约定时代公司应在2011年9月15日前,将标的房屋腾空并与附属设备设施及档案资料一起向抚顺苏宁交接。2011年6月21日,标的房屋的房屋产权证登记至抚顺苏宁名下,抚顺苏宁根据购房协议约定向时代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8,500万元,但时代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故原告抚顺苏宁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本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7-11)。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5月24日,抚顺苏宁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依法裁定:

1、准许原告抚顺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2、案件受理费203,067元,减半收取计101,533.5元,由原告抚顺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案公司及抚顺中兴为被告,原告抚顺苏宁已撤诉,因此本案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辽04民初117-1号】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