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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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8-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5 证券简称:精伦电子 公告编号:2018-010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约2349.06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8年6月15日,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渝05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公司诉重庆镜尚全网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伦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苍松,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萍萍,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镜尚全网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镜尚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友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莉,女,该公司员工。

精伦公司诉镜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23日、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2013年11月,精伦公司与镜尚公司签订了《镜面无线智能液晶显示终端项目框架协议》(合同编号2014PH0007),并于2014年5月就服务器托管、宽带服务等事项签订《补充协议》。自2014年3月4日起,镜尚公司根据该协议陆续向精伦公司发送RT-ES6313设备订单共计9000台,精伦公司已全部发货。镜尚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但设备尾款、技术平台服务费及违约金共计7411608.17元未支付。

2015年6月,精伦公司与镜尚公司签订了《镜面无线智能液晶显示终端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同编号为2015PX0004),自2015年7月6日起,镜尚公司依据该协议陆续向精伦公司发送PIAT-6A-RA14设备定单共计15000台,精伦公司已全部发货。镜尚公司已支付16875000元,尚欠1875000元未支付。

2015年10月,精伦公司与镜尚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同编号为2015PX0006),自2015年11月3日起,镜尚公司依据该协议陆续向精伦公司发送PIAT-6A -RA14设备订单共计23720台,镜尚公司仅提货5000台并支付了价款。

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镜尚公司向精伦公司支付一代机设备款等8960316.31元、三代机质保金1875000元,以及未提货部分货款12655293.5元,合计23490609.81元。

三、诉讼判决情况

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精伦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镜尚全网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RT-ES6313设备款、技术平台服务费以及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违约金等8960316.31元;

二、被告重庆镜尚全网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PIAT-6A-RA14设备质保金1875000元;

三、被告重庆镜尚全网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PIAT-6A-RA14设备款1265529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次案件受理费159253元,由被告重庆镜尚全网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渝05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