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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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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2018-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8-042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已二审判决;

●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及上诉方;

●诉讼涉及工程款125,299,046元及相应利息、其他费用;

公司已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一、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0年9月,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宁波建工”)与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喜瑞地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本公司向喜瑞地产投资建设的兰溪世贸大饭店、世贸151公馆小区工程提供总承包施工服务。合同签署后,本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开展了工程建设。因喜瑞地产拖欠公司工程款,2014年6月,本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协商,公司与喜瑞地产等达成和解,于2014年7月签署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主要约定:喜瑞地产承诺在2014年8月20日之前向本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000万元,本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于十五日内复工。2、如喜瑞地产逾期未付的,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三联”)、自然人马文生、毛应秀、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2,000万元的本金、利息、以及为追索该款项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3、浙江三联对本公司的全部工程款项(包括工程款结算款本金、利息、损失补偿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协议还对工程欠款利息结算、诉讼费等事项作了约定。《和解协议》签订后,本公司于2014年7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并获准许。

因喜瑞地产、浙江三联、马文生、毛应秀、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未能履行给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及《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2015年4月,公司向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喜瑞地产进行破产重整,公司于2016年1月向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了本公司债权,目前喜瑞地产重整计划正在实施中。公司于2018年1月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浙金民初字第10号),后公司不服部分判决提起上诉。

关于本次诉讼相关情况详见公司2014年6月24日、2014年7月17日、2015年4月1日、2015年11月20日、2016年1月4日、2018年1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撤诉公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业主单位重整公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业主单位重整进展公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二、案件二审判决情况

本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终179号),根据该判决书,本案二审判决如下:

1、维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七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一审判决情况详见2018年1月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下同)

2、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八项;

3、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在25,172,578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兰溪世贸151公馆7-9#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宁波建工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7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7日